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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借貸契約之必要. Q:為什麼要寫借貸契約/借據? A:借貸關係建議留存書面證據 ,不僅保障雙方權益,也可避免進入訴訟後,難以證明有借貸事實而求償無門。 二、填寫重點. 1、借貸金額: 應標示幣別(如新臺幣、美金等)及交付方式(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交付借款)。 2、借款日期: 借據可以補簽,但要記載實際交付借款之日期。 3、利息: 應記載計息方式(如年利率),並請注意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年利率16%),超過部分無效。 4、還款期限: 可分為「一次還清」及「分期還款」,若為分期則須記載多久一期? 分為幾期? 5、當事人身分資料: 請填寫對方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可請對方提出身分證確認填寫資料正確,避免日後訴訟時無從確認被告身分。

  3. 2019年12月6日 · 1、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從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4. www.ccslaw.com.tw › sample_download各式契約範例

    借款約定書與借據-支票借款 工程承攬合約借款約定書與借據-本票借款 房屋租賃契約書 借款約定書與借據-現金借款 買賣契約書 勞動契約書-青少年打工 車禍和解書-一般 合作經銷合約 車禍和解書-有第三人 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 離婚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

  5. 2018年10月24日 · 借款契約在法律上稱作消費借貸」。 依照民法第474條 [1] ,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一、撰寫借款契約,基本內容應包含:(見圖1) 圖1 借款契約裡面該寫些什麼?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借款金額(包含幣別,例如新台幣__元、美金__元)、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或西元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計_個月)、 (三)是否有利息。 如果有,應包含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單利或複利、按日計息或按月計息)、 (四)款項交付方式(以現金收付,或是本票、支票等票據支付,或是匯款轉帳至哪一個帳戶)、 (五)還款方式與期限(包含本金與利息;利息部分應於何月何日付款等)。

  6. 公證.tw › 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書

    茲因乙方向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新台幣 元整,由甲方當場以現金交予乙方親自收訖無誤(簽名: )。 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息:按年利率 %計算。 四、乙方同意應於借款期限屆滿時返還上開借款金額全部,並按月於每月 日前給付利息 元予甲方,如有一期未依約付息,即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願逕受強制執行。 五、乙方按前揭借款金額開立本票乙紙交予甲方收執作為擔保,甲方應於乙方清償完畢時,返還該本票予乙方。 六、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八、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甲、乙方及公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7. 貸款協議或貸款合約是一種書面協議其中規定了個人或企業貸款的所有細節包括借出的金額或資產還款條件以及借款人違約 (無法按照規定付款) 時會有什麼後果。 即便是將錢借給朋友或家人,也應該使用貸款協議。 與隨意的 IOU (借據) 不同,正式合約會讓雙方都清楚瞭解每個細節、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有助於防止糾紛。 本票與貸款協議有何不同? 貸款協議和 本票 是非常相似的合約類型,兩者都提供借款人承諾償還的債務相關細節。 然而,貸款協議可能包含更長、更詳細的條款,並由借款人和放款人共同簽署,而本票有時僅由借款人簽署。 使用 Adobe 軟體獲得有電子簽名的法律文件. 貸款協議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貸款協議可讓您與另一方設定期望,而不需要為任何事情釋義。

  8. 茲為乙方向甲方借貸金錢,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借貸契約,條件如下: 第1條:甲方願將金錢新台幣元貸與乙方。 第2條:囗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帳戶名稱: 帳 號: 囗前條借貸款項業於借款契約書簽立當日親收足訖無訛。 第3條:本借貸金錢期 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4條: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第5條:約定利息: 囗無約定利息。 囗有約定利息。 本借貸金錢約定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 前條約定利息之支付期為每月 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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