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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2日 · 滙豐則指不會因此向持卡人收取任何免息分期付款手續費」,但沒有否認收取商戶手續費。 多間信用卡發卡機構均表示,不會向持卡人或消費者透露從商戶所獲取的回佣,只有少數銀行在條款中的細字有披露收取商戶「回佣」。 在防止商戶前線員工潛在不良銷售時,大多銀行沒有回覆有效的措施,恒生回覆指「商戶前線員工務必向客戶作出明確指示,在客戶填寫及簽署該計劃申請表前,小心細閱及明白申請表內之重要通知及分期計劃條款及細則」。 另外,截至11月22日11時,袁海文團隊收到超過1,100宗因卓悅美容有限公司「悅榕莊」、「Dr. Protalk」和「水云莊」停業求助,受影響的消費者追討金額由最少2,500元至最高逾100萬,涉及總金額約6,900萬,當中超過7成求助人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

  2. 2017年5月9日 · 消委會研究報告解釋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泛指發卡機構和持卡人之間的貸款協議有別於一般信用卡交易所以不受退款機制的保障面對商戶倒閉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支付交易費用的消費者會蒙受既不能獲取所購貨品或服務又仍需負起定期供款的責任要承受雙重損失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又提醒消費者不應貪優惠而簽下大額或長期的預繳式消費合約因應不少信用卡計劃的申請退款期限由60日至540日不等換言之若期限超過540日即使有退款機制消費者亦未必能申請退款她呼籲消費者簽帳前宜衡量交易時間服務使用的時間等最重要是了解信用卡計劃的退款機制避免得不償失。 另外,以信用卡簽帳進行網購,收不到貨物或享用不到已預繳的服務,亦可透過信用卡退款機制向發卡機構申請取回款項,而毋須自行向海外商戶追討。

  3. 2019年12月4日 ·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公布第4輪紓緩企業新措施包括納稅人可申請分期繳稅而不收附加費2018/19年度的繳稅通知書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如有需要可申請分期繳付如果獲批未繳稅款免收附加費為期不超過一年

  4. 2016年1月19日 · 積金局機構事務總監及執行董事鄭恩賜表示,新計劃規定受託人提供每年至少四次免費提取強積金,而市面上三分二受託人都將提供無限次免費提取。 他又說,會每月向受託人了解實施情況,半年至一年後會檢討。 另外,鄭恩賜估計,俗稱核心積金的強積金預設投資策略今年首季可獲立法會通過,預計年底可以實施。 鄭恩賜表示,分期提取強積金的方法,適合於不急需用錢的市民。 積金局下月一日開始實施新措施,年滿65歲人士可以分期提取強積金。 積金局機構事務總監及執行董事鄭恩賜表示,新計劃規定受託人提供每年至少四次免費提取強積金,而市面上三分二受託人都將提供無限次免費提取。 他又.

  5. 2016年7月7日 · 不過,消費者即使取消給予商戶的直接付款授權,都不代表同時取消與商戶訂立的服務合約,或會籍相關合約條款。 至於透過信用卡分期付款預繳買堂又可否Cut單」? 朱立翹稱信用卡分期付款是銀行先為消費者墊支」,向商戶一筆過支付預繳款項再逐期向客戶收取消費者變相是向銀行借錢就算商戶倒閉仍有責任按月向銀行還款。 她補充,如消費者「碌卡」預付買堂,商戶一旦倒閉,一般可據信用卡機構規則,申請退還因商戶倒閉而未能享用的服務款項;但部分分期付款計畫,未必有退款機制,消費者應向發卡銀行查明。 California Fitness分店突然結業,「碌卡」付會費的苦主如何是好? 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操守)朱立翹於《匯思》教你3招自動轉帳「cut單」。 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操守)朱立翹解釋,消費者「

  6. 2016年12月2日 · 各營辦商有關的通知限期要求如下: 第3關:如何確認對方收到終止服務申請? 有網民曾分享,即使已填妥中止合約表格,並以郵寄或傳真交至供應商,但後來發現表格音訊全無,又要白白多交一個月月費。 因此精明的消費者,自然就要懂得向對方確認已收到申請。 網民小秘訣: 有網民分享指,曾多次電郵及傳真予營辦商,對方卻一直指收不到相關申請。 曾有申請者因一直未能中斷合約,因此發送申請中斷合約電郵時,抄送相關電郵至消委會尋求協助。 第4關:退還器材可能要收費? 終止服務後,客戶須在限期內交還所有器材,逾期會有罰款。 終止固網寬頻之難早已深入民心,網民甚至諷刺就連希特拉亦Cut不到寬頻。 以往網民為求終止合約,往往無所不用其極。 以往甚至曾有青年因未能終止合約,而持刀到有線電視大樓。

  7. 2017年9月4日 · 住戶需注意甚麼? TOPick為大家解答: Q:新富戶政策與之前的政策有何不同? A: 以往是「雙軌制」,住戶切合兩項條件才需遷出公屋單位,包括住戶入息超出限額3倍、及資產超出上限84倍。 但在新制下,住戶只要觸及以下三項其中一項,便會被叮走:包括1.入息超出限額5倍,2.資產超上限100倍,3.住戶成員在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Q:在港擁有私人物業的定義是甚麼? A: 四項定義:包括 (1)全資擁有或聯名的香港住宅物業或物業的任何權益; (2)已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 (3)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4)已落成或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以及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