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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11月25日 · 3.健保與自費項目分列清楚 若是以健保身分就醫,則須注意醫療院所是否將健保與自費項目分開列表,一般民眾收到的收據,通常只會注意到收費金額與自己實際付出的費用是否相符,卻未注意到健保給付項目是否屬實,健保與自費分列的重點在於,讓民眾了解哪些是屬於健保給付項目, 哪些為自費,而醫療院所是否有將健保給付項目轉由民眾自費? 或者又向健保局多申報一次?民眾不但要清楚加入全民健保之後哪些醫療費用是由健保支付,也應該清楚哪些不該由民眾自費確被列為自費多付了 4.超過一千元以上的自費項目應該詳列 對大部分的醫療院所來說,要求逐項詳細列表或許有所困難,為此衛生署有規定千元以上自費項目須詳列,因此當有施行一千元以上的醫療行為時,醫療院所必須要主動詳列, 且根據規定,民眾要求時醫療院所是不可以拒絕的

  2. 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另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之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係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所不同,均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請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3. 薪資受領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向服務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照各類扶養親屬之規定填報。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 1 )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2 )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時,應於 發生之日起 10 ...

  4.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且因財團法人醫院係屬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執行業務者」,其所得應依 ...

  5. 1.繳款書:當年度更迭時,最易將給付日期誤填,常將年度元月×日,填寫成上一年度元月×日,須備文申請,檢附正、影本(正本核准後退還),敘明原因,如有疑義時,稽徵機關可能還會通知核對帳簿憑證。. 2.扣繳憑單:最易錯誤的是張冠李戴,將職員資料 ...

  6. 五、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7. 1.填寫文件驗證申請乙份(台辦處有提供或是官網自行下載先填寫可以節省時間) 2.國人業經過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驗證後之單身證明乙份(效期: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倘係再婚,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都需要有戶政蓋章+公證+外交部蓋章);前妻(夫)已亡故者,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3.國人護照資料頁及蓋有入出境紀錄各頁影本1份,來越簽證及入境越南紀錄影本 4.國人彩色兩吋照片2張 (雙方最少要準備6張後續都還需要用到) 5.越方婚姻狀況證明書正、影本(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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