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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外要知道就算是債務發生後只要房子沒有被限制登記或被禁止處分當然所有權人有權處分他的房子包括出售信託贈與....。 現今還有很多人有錯誤的認知 (例如常見的有: a.誤以為房子設定了抵押權後就不能隨便移轉過戶了,或誤以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過戶移轉。 及 b. 自認為己發生債務問題後再信託是不被允許的或以為若如此情形信託一定無效。 ) 這些錯誤的觀念常使債權人蒙受損失或喪失處理的先機。 所以債權人借錢給人切記重點是要如何保全債權;這比事後的處理要重要的多了。

  2. 卡債是無擔保債權在卡債出問題前債務人的房子的確可以過戶但就算房子已經成功過戶好幾年如果被銀行發現後會提起訴訟債務人如果無法提出買賣的資金證明會被法院認定是無償行為有可能會被撤銷過戶讓房子重新回到債務人名下這樣銀行就可以查封拍賣了。 其法源依據為 民法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3.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4. 2011年10月17日 ·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 (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5. 2006年8月6日 · 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 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 ...

  6. 本人近幾年致力從事不動產信託的推廣與宣傳工作,雖然難免因為不動產信託之觀念尚未普及而常碰釘子或被拒於千里之外,這些辛苦我認為都是必然的結果,故雖不能說是「甘之如飴」;但至少因為早有心理準備而尚能接受。較讓我無法忍受的是,常有人將我誤認為是在推廣【債務託管】

  7. 舉例而言甲乙各出資10萬元經營黑白小吃店並為商業登記由甲對外經營事後小吃店經營不善結束營業清算後還負債20萬元若該小吃店當初登記為甲乙合夥商號則甲乙在法律上可認為一般合夥關係甲有權要求乙一同分擔該20萬元虧損但若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