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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期付款之和解,債務人未依規定按期己付,怎麼辦?. 和解契約一如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買賣、租賃、借貸等契約,也會有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的問題。. 分期付款之和解,債務人未依規定按期己付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 ...

  2. 這一階段十分關鍵,可是第一次時間短提到的機會、總體目標、調研等實際上也一樣關鍵。而很多債務重組的步歩艱辛或風險性高發,恰好是由於前好多個階段沒有搞好,而依據現有的部分

  3. 2022年5月4日 · 信用卡分期會影響貸款額度嗎?信用卡分期需注意是否有手續費? 使用分期記得每月按時付款! 一旦申請分期付款,付款在整個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因此,貸款人在貸款期間沒有機會增加或減少分期付款金額。因此,除非要求重組貸款,否則還款將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解散或遷址營業,其原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租用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攤銷。 惟營利事業如因故解散或遷址營業,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 特予說明如下: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 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營利事業如有前開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 如因解散或他遷之特定事故,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之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

  5. 一、前言. 預算保留,又稱為「經費保留」,以地方行政機關執行預算為例,其簽辦時機通常為當年度會計年度(含整理期間)結束後,自次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月下旬或該月底前完成保留程序。 而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主要的法律依據,則如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以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等相關規定。 二、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的原因. 若以地方自治經驗為例,地方政府辦理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的原因主要為如下幾類情形:

  6. 2012年7月17日 · 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 」,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授權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住戶給付其依該條例應繳納或分擔之費用及利息,並不及於包含律師費用在內之其他費用。 再按「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固有明文。

  7.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