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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該局指出凡公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 此外,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 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 推薦 1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員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其眷屬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 三、營利事業對其 ...

  3. 薪資所得扣繳常見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 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 ...

  4. 如果雇主每月的「營利所得」為5萬元,不論其它包括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為多少,都以營利所得5萬元換算為投保薪資5萬600元為投保薪資。 此外健保施行細則第41條中規定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負責人和僱用四人以下的事業負責人可自行舉證降低投保金額。 不過經舉證後,前者適用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4萬3,900元,或其事業單位勞工投保薪資;後者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月薪,目前為2萬6,400元,也不得低於事業單位勞工投保薪資。 中小企業老闆想要降低健保費,依法舉證營利所得是關鍵所在。 營利所得若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是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的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等。

  5. 近幾年被媒體曝光的臨時外勞濫用案例包括卑詩省一家採礦公司以需說中文員工理由引進中國員工一家油砂承包商解僱數十名鋼鐵工人以臨時外勞取而代之皇銀要求解僱的IT員工培訓頂替他們的外國工人等。 另外,關於勞工大量短缺警告也多半是個錯覺,或至少是被過分誇大。 國會預算官一份最新研究就發現,全國勞工短缺或技能不匹配根本就找不到甚麼依據。 央行最新季度商業前景調查也有類似觀點,稱5家企業中約1家企業宣稱有勞工短缺問題,這一數據標誌著連續3個季度下滑,而且僅為2000年代初期的一半水平。 退一步說,即使存在技能不匹配,引進臨時外勞也不是符合國家長期利益的解決之道。 政府和企業要做的是,如何匹配就業和失業問題,為人們提供更多就業培訓,確保全國勞工移動流暢性。 在引進外勞之前,這才是首要解決的任務。

  6.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

  7. 2021年3月8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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