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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21年10月1日 · 目前,臺灣的稅法將大陸視為境內,香港、澳門則視為外(港澳條例),而臺灣稅賦(所得稅)原則上以屬地主義為主,此案例講述要妥善處理售屋款如何匯回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外人士的稅賦相關規範,也就是CRS CRS的意涵及相關規範

  3. 2022年9月1日 · 因此,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此後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的效果。. 反避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不應用以往的 ...

  4. 2021年4月1日 · 1.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且在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滿31天;2.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且在課稅年度內居住1天但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3.無戶籍者,在課稅年度於境內居住滿183天者。 過去納稅義務人會自行掌握在臺灣居住的天數,以適用較有利的稅務身分,然而2020年因疫情衝擊,許多國家採取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措施,企業也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使個人無法自行決定返國時程,引發「居住者」身分認定疑慮。 無法返回海外的在臺外籍人士,可能因此變成「居住者」身分,便需在5月申報綜所稅,更加嚴重的是,因另一個有所得的課稅國採「屬人主義」,同樣也視其為「居住者」,將導致其稅負因此提高。

  5. 2019年10月1日 · 一、金融投資25%.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根據金管會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可投資的金融商品包括債券含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上市櫃認售權證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個人方面,可在匯回資金的3%額度內投資保障型及高齡化的保險商品。 投資國內保險商品以匯回資金3%為限. 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傳統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 .實物給付型保險.

  6. 2018年12月1日 ·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已於二 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新法自二 一九年一月一日上路今後在大陸工作或居住滿一百八十三日即須申報全球收入。. 其中,有關 ...

  7. 2017年12月1日 · 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亦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需特別注意的是配息所得來源是屬國內還是海外」,如屬海外利息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二代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