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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3日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富少淫魔李宗瑞12年前被控性侵14人、偷拍19人,被命入獄服刑29年10月,然李指即便如本刑高的販毒、殺人等,都很少要關到有期徒刑上限30年;李決定向檢方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被拒後改向法院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的看法,指李未說明檢方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不符聲明異議的要件,確定駁回李的聲明異議。 裁定指,李宗瑞先前被高院裁定應執行刑為29年10月確定,李不服,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卻被否准,李指北檢執行指揮不當,今年改向法院聲明異議。 李說,自己所犯各的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65年7月,先前被定應執行刑為29年10月,只差2個月就達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應執行的刑度。

  2. 2024年4月23日 · 2024/04/23 11:1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富少淫魔李宗瑞12年前被控性侵14人、偷拍19人,被命入獄服刑29年10月,然李指即便如本刑高的販毒、殺人等,都很少要關到有期徒刑上限30年;李決定向檢方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被拒後改向法院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的看法,指李未說明檢方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不符聲明異議的要件,確定駁回李的聲明異議。 裁定指,李宗瑞先前被高院裁定應執行刑為29年10月確定,李不服,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卻被否准,李指北檢執行指揮不當,今年改向法院聲明異議。 李說,自己所犯各的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65年7月,先前被定應執行刑為29年10月,只差2個月就達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應執行的刑度。

  3. 2024年4月29日 · 檢方斥責,劉慶士為牟一己之私利枉顧食安與國民健康,其行為令社會大眾飲食健康受到嚴重危害,並引發公眾對辣椒粉與其所製成商品恐慌,行為實屬不該,且他一再辯稱,客戶對於辣椒粉是否含有「蘇丹紅」並不在意,足見其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警調查,去年10月,劉男自中國輸入13000公斤紅辣椒粉,並於同年12月間,將其中3000公斤賣給小磨坊國際貿易公司,經小磨坊自行將辣椒粉送驗後,竟發現含有「蘇丹色素三號」成份。

  4. 2024年4月27日 · 2024/04/27 14:11.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海巡署查緝人蛇集團發現,去年4月3日、去年12月11日、今年3月30日查獲的2起越南偷渡案,都有71歲的郭姓男子參與,目前已被法院裁定收押,雖然他辯稱只是受雇,但專案小組高度懷疑這3起案件都是同一組人蛇集團,進一步擴大追查到首腦陳姓男子的行蹤。 不過,專案小組後續釐清發現,雖然3起偷渡案都跟71歲郭姓男子有關,但去年4月3日的案件似乎跟陳姓首腦無關,而是郭男從船長轉為船員,更特別的是,人蛇集團罕見捨棄漁船,改用外籍雜貨輪運載偷渡客,增加查緝難度。

  5. 2024年4月30日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電影《角頭》擔任臨演的竹聯幫大哥李振豪,被控與人蛇勾結,以每名數十萬不等代價,誘騙88名國人(3人未出國)赴柬埔寨當「豬仔」,私行拘禁強迫從事電信詐騙,台北地院依刑法買賣人口、妨害自由等,將李振豪判刑18年,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判18年,另8名共犯各判9年至16年半徒刑。 檢警調查,李振豪等人分工極細,由陳思瑋、林晉宇、黃炫逢等人自2021年11月起,以高薪工作、幫忙清償債務等理由,誘騙民眾前往柬埔寨工作,每騙1名被害人可取得數十萬元新台幣不等利益,李振豪獨抽3成,成員每招募1人可分得3萬至5萬元,另有人每週固定抽佣1萬餘元,估獲利上千萬元。

  6. 2024年4月30日 · 2024/04/30 11: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國抽砂船「華益9號」前年4月越界至高雄茄萣外海,撈過界非法盜採海砂,二審高雄高等分院將船長陳偉斌依違反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判處1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陳上訴,維持1年10月徒刑定讞。 至於沒收部分,一審橋頭地院宣告沒收犯罪工具抽砂船,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撤銷、免沒收;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是否沒收犯罪工具的認定尚有疑慮,故撤銷發回更審,但不影響船長的刑期。 判決指出,2022年4月24日,中國籍「華益9號」抽砂船,由47歲船長陳偉斌駕駛,搭載郭、張、黃姓等9名船員,從福建省漳州市詔安縣某港口出發,26日抵達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港外93浬處,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越界抽取海砂逾300公噸。

  7. 2024年5月3日 · 2024/05/03 16: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宣判,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向6年8月,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考量向男已是3犯酒駕、無照駕駛、酒測值高達0.58等惡行,即使符合自首、已全額支付800萬元和解金、死者也有闖紅燈的過失,仍判6年8月徒刑。 酒駕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北院國官庭認為,向男犯後自白,對犯行、罪名均坦承不諱,且與證據相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曾犯酒駕而不能安全駕駛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案發後留在現場等候警察,符合自首要件予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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