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4年2月21日 · 他引述今日有關官員解釋指該部份需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為國家機密外並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才會入罪認為定罪門檻較高舉例指2018年紅磡站剪鋼筋事件亦難以證實屬意圖危害國安。 他認為經過今日澄清,可以接受政府的說法,不會太影響他服務社會及繼續履行職責。 至於針對該部份是否需要加入公眾利益的豁免理由,他指政府亦曾稱會考慮,不過門檻會較高,在現時需證實意圖危害國安的「附帶條件」下,認為公眾利益作豁免理由的門檻較高亦可接受。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23條立法 田北辰. 上 / 下一篇新聞. 明報報料熱線﹕ 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2. 2024年2月6日 · 23條立法諮詢中提及的國家秘密7大範疇包括關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鄧炳強認為場景千萬個」,很難逐一解釋強調要視乎意圖重申要三連中」,即是否合法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以及有意圖危害國安。 被問及若有學者研究台灣民進黨歷史,行為不涉武力,會否視作違反諮詢文件中「叛逆罪」。 林定國指議題涉及領土完整,例子無關23條的「叛逆罪」,反而與《基本法》的第1和第12條有關,指現行法例已不容許企圖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要視乎是否故意傳播相似思想。 他又指,香港冀成為國際研究中心,尊重學術自由,難以想像普通學術研究中會有破壞國家法律原則的行為。 諮詢文件亦提及因應2019年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起底」情况,而建議「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

  3. 2024年2月3日 · 《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強調即使考慮增設,條件必定清晰和嚴謹列明,確保不被濫用,舉例可能列明具緊急性、涉及公眾安全和生命危險等條件。

  4. 2023年11月3日 · 張炳良:國安自由需平衡 防「一左二窄」 李慧琼動議促愛國教育「更深更廣」 立會通過. 【明報專訊】「一左二窄」說法源於中共內部,無明確定義,具體出處已不可考;大概意思是對港工作的思想和政治路線不應「過左」,同時避免接觸面過窄,令運動受眾 ...

    • (1)確立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法律聯繫
    • (2)香港法院國家主義制度職能的發展
    • (3)香港國安法「框架性判例」的意義
    • 要對國家安全法作認真比較研究

    首先,香港國安法首案裁決的首要意義,在於通過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在香港特區確立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的法律聯繫。這一點,在我看來,應該是本案裁判結果所能產生的最為重要的意義。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頒布生效以來,學者們有非常多的討論。但不論觀點如何,該項法律的實施能夠促進香港居民的國家觀念,則是毋庸置疑的。 在香港回歸的很長一段時間裏,香港《基本法》很大程度上被視為是香港居民與國家之間的唯一法律聯繫。換句話說,基本法被視為是國家與個人之間在香港能夠產生意義上的聯繫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徑,因而在基本法規定範圍之外的所有與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範、制度與價值體系,以及《中國憲法》與憲制發展的基本進程,在香港是被合法排除在外的。相應地,國家安全亦隨着基本法23條規定未能實現香港本地立法,而一併排除在香港...

    第二,我們需要注意,在比較國家安全法的視野中,國家安全最經常涉及到的內容一般都會與「外交及國防」相關,因而這屬於典型的國家事務,因而涉及國家安全法的管轄,比如美國,均屬聯邦管轄。在中國一國兩制的憲制體系之下,香港特區法院基於國安法而獲得「國事法院管轄權」,其制度職能相應擴展。也就是說,香港法院在原有的制度職能基礎之上獲得了新的職能(並非實質改變或者取代原有職能)。因此,以國家安全利益為核心價值的判例法確立過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內容,一定會是司法國家主義原則的形成過程。 這明顯體現在本案兩份法院裁決文本中,如強調基本法第1條、第12條為至上條款(判決書第13至15段)、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案(判決書第23段,註釋5)對國安法立法理由與目的之強調、警員作為「法律與秩序之象徵」的憲制角色定...

    第三,該案判例不僅可能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標誌性判例(land-mark case),而且很可能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框架性判例(framework case)。前者的含義,在普通法傳統中指先例價值的確立過程,一般針對個案裁決自身的法律效力而言。而後者的含義不僅包含前者所具有的判例價值,而且對於國家安全法整體的歷史發展而言,具有更為深刻的影響力。 例如在美國國家安全法體系之內,從其200多年的歷史來看,國家安全法方面能夠被視為具有重大而持續影響力的框架性判例,一定會包括美國最高法院1936年合眾國訴柯帝士-萊特出口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與1952年楊斯頓鋼鐵公司訴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

    關於香港國安法首案判決的憲法意義,在我看來,至少需要注意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的法律聯繫的確立、香港法院國家主義制度職能的發展,以及香港國安法框架性判例的意義。 總之,我們需要擴大對香港國安法的認知與想像,因此目前在學術與社會上對於國安法很多的假設,比如國家安全與自由、安全與法治、中央與地方之間到底如何達成平衡,僅僅停留在理論上的討論與意識形態上的強化,是不可以的。我們需要對國家安全法作出認真的比較研究,由此從規範、制度與實踐等層面拓寬我們的視野,然後才能實質促進香港國安法的發展進程。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名譽研究員

  5. 2020年11月3日 · 阻止「立法機關越權以方便行政機關辦事」的抗爭,本來是香港議會制衡政府所餘無幾的手段,如今警方以特權法來事後拘捕議員,正式拆走議員監察政府的保障。 如果被捕者最終罪名成立,以後無論有無選舉,廁身議事堂的議員,就難以繼續肢體抗爭,甚至連「狙擊」會議主持導致會議中斷和「拉布」,也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視為「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特權法第17條c款)。 以一年「馴服」議會地位和選舉操作. 過去有朋友想像過警方會公然犯禁,衝入議事堂拘捕正在抗議的反對派;這些戲劇性的畫面雖未成真,但今次議員抗爭後被捕,本質上就是行政機關以執法部門來打壓議會內的在野黨派,反映行政機關不介意破壞行政立法關係,甚至要進一步控制立法機關的手段。

  6. 2024年2月2日 · 23條立法建議修訂現行煽動意圖罪,包括禁止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煽動罪本已過時,而且字眼如「憎恨」、「藐視」、「離叛」等相對主觀,很多國家已陸續收窄或廢除煽動罪,但政府卻「全盤接納」60年代港英政府用作打壓左派人士的煽動罪,甚至擴大其定義。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