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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中寫到,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僱主不應要求非必要人員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當中亦列明若僱員由於惡劣天氣或其他不能控制的環境因素而不能上班,僱主不應因此不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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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主亦須盡早確切評估在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 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僱員在安全的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 (「指定人員」);以及如需要的話,事先訂明哪些員工屬指定人員。 僱主應按行業性 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逼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 盡量將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需要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僱主並應 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有僱員知悉和同意有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混亂。 僱主在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時,應充分諮詢及考慮員工的意見。 如僱員 預計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往返工作地點可能遇到困難或不安全,應盡早與 僱主溝通,讓僱主可因應機構的業務運作及僱員的需要,盡早作出適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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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23日 · 根據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在八號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等惡劣天氣警告生效的情況下除非事先已協定工作安排否則僱主不應要求僱員回公司上班僱員應主動向僱主查詢及商議惡劣天氣下及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及結束後的工作安排颱風返工安排1.八號以上風球在 工作時間開始前 發出. 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 如必須上班的必要人員必要人員因交通或個人安全而不能上班,僱主亦不應要求必要人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颱風返工安排2.八號以上風球 在工作期間發出. 天文台一般會在正式懸掛八號風球前2小時之內發出「八號預警」,根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參考指引)》,當發出八號預警或八號颱風警告時,上班族可分批下班。

    • 僱員與僱主共同協定工作守則
    • 《僱員補償條例》
    • 「警告」於上班前時間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 「警告」於工作時間內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 「警告」於下班時間仍然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由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訂明僱主在惡劣天氣下,有責任確保員工在一個安全環境下工作,工作性質和內容的危險程度也應該減至最低。因此,僱主應以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為最大前提,與僱員共同協商及制定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包括: 1.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2. 上下班時間 3. 上下班的交通安排 4. 工作地點和環境 5. 工作內容 6. 工作安全事項(額外安全措施或設備) 7. 發薪處理 8. 津貼補償 9. 請假事宜 10. 停工及復工安排 11. 突發情況聯絡方式 12. 檢討機制等等 雖然《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訂立,但守則並沒有法律地位,只是為僱員及僱主提供建議做法、安全須知等參考,沒有任何投訴或處罰的機制,因此僱員在入職前應先了解...

    即使勞工處的守則沒有法律強制性,但僱員仍然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如果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開始時間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出發前往工作地點;或於工作結束時間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工作地點出發返回住處,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身亡,均會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主必須負責,作出補償。有關責任的爭議將由勞資審裁處負責處理。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僱員應如常上班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上班

    黑色暴雨警告 /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不應上班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上班或前往當值地點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黑色暴雨警告

    「一般僱員」: 1. 如果工作環境沒有危險,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工作或當值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分批輪流下班 2. 返回住處容易遇上困難或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員工應獲優先安排下班 3. 員工可以選擇於公司或當時身處的工作地點逗留,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4. 僱主及主管應因應實際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和臨時安排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繼續工作或當值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必須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僱員可以如常離開工作地點 2.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黑色暴雨警告

    「一般僱員」: 1. 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風雨過去 2. 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 「必要人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2.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3.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 1. 僱主不應要求非「必要人員」員工繼續工作 「必要人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2.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3.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3. 2023年10月8日 · 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現正生效勞工處今日十月八日提醒僱主應與員工訂好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如適用在執行有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僱主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僱主亦應遵守有關法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制定有關惡劣天氣的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

  4. 2023年10月8日 · 勞工法例究竟點講?. 一文睇清颱風暴雨酷熱天氣等惡劣天氣工作安排. 2023-10-08. 雖然已踏入10月,但依然有颱風逼近香港,加上颱風的外圍下沉氣流及氣候暖化,容易令香港持續酷熱,在颱風、暴雨及酷熱天氣警告的情況,究竟打工仔在各種惡劣天氣下分別 ...

  5. 2023年8月31日 · 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如僱員在八號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遇到實際困難例如個別地區的道路或公共交通服務未能即時恢復僱主應讓他們可暫時毋須復工或安排在家工作如須安排必要人員前往具潛在風險的環境工作僱主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已受到適當控制提供適當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等。 僱主和僱員應預早協商在八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合理的復工或在家工作安排。

  6. 2022年8月26日 · 2022-08-26 07:36:18 香港. (香港文匯報專題組強烈熱帶風暴馬鞍吹襲下八號風球維持近14小時後於昨日上午9時20分改發三號強風信號不少打工仔需在落波後兩小時內趕返工作崗位使各區車站湧現大批人龍香港文匯報追訪飲食院舍及物管等員工直擊他們奔波趕路復工更有人提早一晚返到公司等開工以避開昨晨人潮其間無補水」,也沒有交通津貼。 目前,政府外判前線工人在颱風下工作獲1.5倍日薪,但文職人員「同工不同酬」,颱風下工作既無額外津貼,有人更因為住所太偏遠無法在颱風下上班而被剋扣勤工獎。 立法會議員林振昇指出,現行《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雖然規定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颱風下未能上班而扣減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但守則未具法律約束力,有僱主無視守則也「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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