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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波發放作業預計1月18日開始在各地開放的消費券所領取時間為早上8點到下午5點第2波則從2月7日到4月30日截止改在各地郵局發放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記者曾佳俊)

  2. 資料來源:摘錄自《蘋果》採訪整理 消費券領取須知 領取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無排富限制) 領取金額:每人3600元 領取時間:最快農曆春節( 2009/1/25 )前 所需經費:829億元 領取方式:戶政機關發放,民眾憑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或郵局等地

  3. 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發放屆時民眾可憑領取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到指定地點領取領取時簽名或蓋章都可以。 也可以指定親友代領,但代領人須持有委託人簽名的委託書,並帶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才能代領。 內政部官員表示,委託書會附在領取通知單上,領取通知單一戶一張。

  4. 農曆春節前夕政府發放史無前例的消費券每個人3600這項創舉有人拍手贊成也有人罵聲不斷爭議不小到現在一段時間了效果還待觀察回想領取日當天(2009-1-18),我照著政府的宣導消費券領取方式(其實就跟選舉投票差不多)來到以往當做選舉投票

  5. 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券特別預算內政部昨天發布消費券 領取人資格及發放辦法」。只要是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外籍或大陸港澳配偶以及在明年3月31日前出生並完成戶籍登記的新生兒都可以.....(詳全文)

  6.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屬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按上述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 .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7. 貨件送達取件店舖七日內無人領取將退回原寄件店舖但於七日內寄件人不得要求提早退回3.每日物流司機收件後所交寄之貨件視為隔日之寄件4.實際送達時間會依物流配送排程或運送途中之交通狀況略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