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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部分公務員周三在家工作,而林鄭強烈呼籲私營機構考慮運作的需要後,決定是否跟從 [310]。 當日,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香港迪士尼樂園及海洋公園自12月2日起關閉,為疫情爆發以來香港兩大主題樂園第三次關閉 [ 311 ] 。

  2. 1月28日:政府宣佈,大部分公務員假期後在家工作,暫定實行至2月2日 [20];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宣佈,自翌日起暫停開放所有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康設施。

    • 津貼類別
    • 歷史變遷
    • 爭議

    歷來的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可分為五種: 1. 公務員宿舍:主要分為非部隊宿舍、紀律部隊宿舍,以及高級公務員宿舍三類。 2. 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3. 現金資助:在新、舊制度中,現金資助分為三類: 3.1. 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供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資助,以償還樓宇按揭,為期10年。 3.2. 自行租屋津貼:1990年前入職、薪金為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可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租金資助,但需向政府繳交薪金7.5%作為租金。 3.3. 非實報實銷現金資助計劃:供2000年後入職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領取按資助表規定的定額資助。...

    體制建立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 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

    逐漸轉變

    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地派駐香港的公務員人數減少,加上成本效益的考量,公務員住屋資助政策的形式於1980-2000年代逐步改變,而是次轉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首階段改革於約1980年代中開始。由於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公務員樓)的管理複雜,加上政府在此投入大量土地成本(有關宿舍地價為市價的三分之一,而且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貸款,以清付地價及建築費;而由於補地價難度較高,不少業主因而不願將「公務員樓」改為私人住宅,政府亦因此難以收回土地成本),此計劃於1980年代中終止。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第二階段改革於1990年開始。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

    過剩宿舍資源未能善用

    自從1990年及2000年兩輪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改革後,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公務員數目減少,不少宿舍因而騰空。按照1996年訂立的相關規定,被評定為過剩的高級公務員宿舍理應盡快出售。但是,政府多年來被指出售高級公務員宿舍的速度偏慢,而其他過剩宿舍資源亦未有善用。

    紀律部隊人員退休後住屋問題

    目前,所有即將退休的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均可申請出租公屋或居屋綠表配額。但是,由於輪候人數不斷增加,而配額並未相應增加,導致相關人員輪候公營房屋的時間不斷延長;由於他們可以在派樓後才遷出宿舍,此問題亦影響新入職的員佐級人員輪候宿舍的進度。

  3. 距工作、遠端工作、居家就業(Working From Home, WFH)是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在家或其他場所辦公,是一種利用遠端資訊技術的溝通模式,進行有關遠端資料的存取運用行為,讓工作也能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完成的一種便利的工作模式。

  4. 2024年5月4日 · 香港公务员,是 香港开埠 后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期,与 香港政府 整体处于常规 雇佣 关系的 雇员 群体。. 另外,以非公务员合约聘请的政府雇员和 外判 下雇用的雇员,则不视为公务员之一部分。. 有关管理公务员事宜的规例,在1997年 香港主权移交 ...

  5.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開埠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期,與香港政府整體處於常規僱傭關係的僱員群體。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外判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簡稱國家公務員或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

  1. 公務員在家工作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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