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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於直接受聘獲任命擔任較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則會獲安排進行宣誓要求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

  2. 1.1 公職人員作出宣誓,表示對政府及其下機構效忠,屬具法律約束力的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近作出決定, 訂明立法會議員在若干情況下1,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一經依法認定,相關議員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另一方面,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政府要求新入職公務員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2 目前,當局正敲定要求所有現職公務員宣誓或作出聲明的相關安排。

  3. 公務員宣誓建議. 目的. 政府就要求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他們會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進行了研究,經諮詢委員會及公務員職方後,已擬定了具體執行計劃,並將正式實施有關安排。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會匯報有關情況。 背景. 2. 我們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舉行的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簡介了“就公務員宣誓建議的研究進展及公務員政治中立”的文件。 文件列出我們建議為公務員引入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要求。

  4. 實施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最新情況.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先後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引入安排,要求新聘公務員及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本文件旨在向委員會匯報有關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最新情況。 背景. 2.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一貫期望和要求。 不論在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前或後,有關的期望和責任已然存在。 所有公務員須知悉並明確接納這些責任。 3.

  5. 本條例旨在修訂並綜合關於宣誓及聲明的法律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 1997年第123號第2條 修訂) [1972年4月28日] (格式變更——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宣誓及聲明條例》 。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公證人. ( notary. )的涵義與《法律執業者條例》 ( 第159章) 第2 (1)條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 1998年第27號第8條 代替) 主要官員. ( principal officials. )指《基本法》所列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由 1997年第123號第3條 增補) 以司法人員身分行事的人. ( person acting judici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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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1月15日 · 完. 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3分.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一月十五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 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所有在二 ...

  8. 2020年11月13日 · 就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文書的建議摘要. 公務人員宣誓或簽署文書的法律依據來自國安法第六條。 《國安法並非針對公務員除非他們觸犯國安法》;公務員一直遵守紀律特區政府對於公務員的言行亦有非常高的要求現時當局已公布宣誓或簽署文書的內容公務員組織原則上不反對有關要求問題在於如何訂定細節公務員一旦觸犯國安法中的四種罪行並經定罪,《國安法第三十五條已定明罰則任何人包括公務人員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會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出任該等職務的資格。 本研究報告將進一步釐清其他與宣誓或簽署文書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以落實《國安法》的要求,並參與關於「政治中立」的討論。 有關問題包括: 公務員宣誓效忠或簽署文書所衍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