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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在學說上除曾有「絕對不服從說」外,計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 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 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2. 2013年10月25日 · 文書處理手冊將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和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文末得用敬陳 長官字樣)兩種。 至於簽的格式則分為: 一、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書寫的簽,適用於先簽後稿或請示時使用。 二、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簽稿併陳時可以視情形使用。 三、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來文空白處敘述擬辦意見,但若空白處過於狹小,則不宜勉強簽擬。 換言之,簽有兩種 ,就是3段式的簽、便條簽和文末簽3種。

  3.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4.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5. 最廣義說認前開法定職務擔當人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 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 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6. 2013年10月25日 ·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箋函即書信發信和收信的主體皆為個人在機關多為各級首長或主管等當這些首長或主管藉個人名義之書信進行公務上之協調溝通時該書信即是所謂公務箋函」。. 中國人以書信為溝通工具應該有超過兩千年的 ...

  7. 2013年10月25日 · 史上最牛移文單.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 移文單」屬於六大類公文中的「其他公文」,係用於來文非原受理機關之職權所能處理,而須將來文原案移請權責機關為適法之處理時。. 故移文單僅需在主旨內敘明來文機關、日期、字號及重點,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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