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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昌(桃園地檢署觀護人)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其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 ...
推薦 4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 ...
2013年10月25日 · 所謂「3段式簽」,印象中,稍早時期和「函」一樣,都以「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為原則,但近期的規範則要求應按「主旨」、「說明」、「擬辦」辦理,更趨正式。. 因為是正式的簽,其要領不可輕忽:. 「主旨」:扼要敘述(文官學院教材 ...
行政機關對人民違反行政義務所為之舉發,例如交通違規舉發單(或告發單),究屬觀念通知,抑或行政處分,目前有兩說: 甲說:舉發通知係屬觀念通知,而裁罰或裁決始屬行政處分. 例如,有些學者主張若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某甲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而將事實予以告知舉發,其中舉發單如載明:「接到本通知單後十日內到案應接受裁決處罰;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決」等語,係告知相對人民(某甲)屆期前應到案接受裁決,其性質屬於觀念通知。 其次,若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嗣後所為之裁決,另發生處罰或不罰之法律效果者,始屬行政處分。 截至目前為止,多數的行政實務見解,似仍以甲說(即舉發通知係屬觀念通知,而裁罰或裁決始屬行政處分)居多,但備受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見解之挑戰。 乙說:舉發通知、裁罰或裁決均屬行政處分.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