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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公務人員俸給之起敘 (敘薪、換敘、核敘、降敘、晉敘)等相關規定.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一)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6Ⅰ) (1)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 ...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state,也就是說,成為國家之手臂或工具者即屬公僕或謂公務員。 更精確的說,所謂的公務員之學理定義應為:「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公務員「迴避」之相關規定. (一)主試委員由考選部聘用或由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商同主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選部決定後聘用之;其資格、職責、迴避及嚴守秘密,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經遴聘之 ...
然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巿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應係指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如有該當於上開規定情事者,應即停止其職務,似不以該犯罪事實發生於任內為必要(類似函釋:法務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法律字第0400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