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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 ...

    • 公務員事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 (英語: Civil Service Bureau,CSB )是 香 ...

  2. 公務員 (英語: civil servant 、 public servant ),亦可能等同 公職人員 ,是一種 職業 ,主要在 政府機構 工作 ,執行法定職務權限,主要職責是確保法律執行,或代表 政府 行使 統治權 。 公務員體系(英語: Civil service )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 法律 保障其身份、 薪酬 、 福利 。 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等皆屬於公務員。 民主國家 公務員之權力由該國 人民 授予,而若該公務員不適任,則國民可以透過法律手段收回其任職資格。 專制國家 公務員則由統治者直接任命,人民無法免除其職務。 歷史.

  3. 公務員事務局 (英語: Civil Service Bureau,CSB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決策局 之一,專責 香港公務員 事務。 歷史. 1970年6月,輔政司署 銓敍 科 成立,首長為 銓敍司 ,取代原輔政司署人事組,負責管理公務員一切事宜。 [1] 於1970年代,據當時的輔政司 羅弼時 呈交予英國的機密文件中顯示,銓敍司為一敏感職位,應由英國人出任。 [2] 儘管1987年已有香港出生,印度裔的 高禮和 就任,但直至1993年前所有銓敍司皆非華人,屬最遲一批有華人首長的政府部門。 1991年,銓敍科改稱 公務員事務科 ,首長為 公務員事務司 。 1997年回歸後, 公務員事務科 改稱 公務員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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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務員.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總部內13個決策局及不同部門和機構執行在各決策局部門和機構工作的大部分人員為公務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政治委任制度下的主要官員之一,亦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他掌管公務員事務局,就公務員政策、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向行政長官負責,其主要職責是確保公務員隊伍廉潔高效,為人信賴,竭誠為市民提供具成本效益的服務,以社會利益為依歸。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制定和執行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政策,包括公務員的聘任、薪俸及服務條件、人事管理、人力策劃、培訓和紀律。 公務員的基本信念:所有公務員都應恪守《公務員守則》所闡述的下列基本信念: 堅守法治; . 誠實可信、廉潔守正; . 行事客觀、不偏不倚; . 政治中立; .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以及 .

  6. 公務員 事務局 最新消息 所有消息 快速連結 招聘事宜 綜合招聘考試及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薪級表 退休金的計算 公務員醫療及 牙科福利 ...

  7. 公務員守則》(《守則》)闡明公務員應有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 公務員事務局正檢討和更新由2009年沿用至今的《守則》,以確保公務員團隊認同一套共同價值。 根據「愛國者治港」原則,公務員須具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意識,並應盡忠職守,以民為本,並注重團隊協作精神,敢於擔當負責。 香港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工務工程、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營運護養、清潔和公眾衞生,以至教育、社會福利、促進商貿、消防、維持治安等。 這些服務在很多國家分別由不同的公營機構負責,相較之下香港公務員所肩負的任務種類十分繁多。

  8.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是行政長官參照行政會議的意見根據基本法第48 (4)條制定的。 命令列明行政長官有權根據該命令聘任解僱和紀律處分公務人員處理公務人員的申訴制定紀律規例以及把某些權力和職務轉授他人。 《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制定的並規管紀律處分的事宜及解僱公務員的程序。 除了部分須受各有關條例管限其紀律的公務人員(主要是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外,該規例適用於其餘大部分公務人員。 《公務員事務規例》是行政長官制定或授權制定的行政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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