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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2. 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state,也就是說,成為國家之手臂或工具者即屬公僕或謂公務員。 更精確的說,所謂的公務員之學理定義應為:「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

  3.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4. 本篇短文「行政法教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案例解析」係以具體事例作為寫作基礎,既可作為筆者之上課教材,也可以作為解說公務員之法定義務的具體案例....... 壹、案例緣由. 現任鐵路警察局長王隆在2010年6月30日,宣稱「業已請假」而為國民黨提名之新北 ...

  5.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是指公權力行政行為的發動,也必須給予當事人如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之程序。 如以聽證程序來說,第一個要做的行政程序就是進行聽證之通知與公告,即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之前,應以書面記載聽證事由或依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相關事項,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較重要的是,有關聽證之舉行必須依聽證公開原則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並以言詞辯論方式為之。 而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亦得即時聲明異議。

  6. 其所謂「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究何所指,請參酌本部88年7月12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及89年3月31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5次會議結論(修正第一次會議結論),本於職權認定之。

  7.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1) 《公司法》第 30 條的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 ……」。 (2) 《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亦規定「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第 1 款)、「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第 4款),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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