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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屋宇署.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限期內對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檢驗範圍包括樓宇個別單位及公用部份的窗戶。. 搜尋驗窗通知的發出及遵從狀況.

  2.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獲委任進行樓宇訂明檢驗或監督樓宇訂明修葺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檢驗人員名冊內的人士。.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獲委任進行所需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承建商,須是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 ...

  3. 需要進行修葺工程. 在檢驗後如認為需要進行修葺,有關糾正及修葺工程的成效須不遜於該樓宇建造當時和早前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當時的規例、標準及作業守則所規定的標準,又或不遜於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所 ...

  4. 应参考建筑事务监督不时发出的相关《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作业备考》,以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屋宇署发出的 《强制验樓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作业守则2012》 已详列检验的规定范围 ...

  5. 負責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在訂明修葺工程完成後,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證明其並非獲委任進行該樓宇的訂明修葺的註冊承建商的合夥人、董事或獲授權簽署。另外,如負責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和先前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並非同一,先前負責 ...

  6.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一般建築承建商). (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8 (1)條) 諮詢處:. 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電話:. 2626 1616. (由「1823」接聽). 委員團及委員會. 委任期至.

  7. Authorized Persons Registration Committee. (Section 3 (5)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hapter 123) Enquiry: G/F, Buildings Department Headquarters, North Tower, West Kowloon Government Offices, 11 Hoi Ting Road, Yau Ma Tei, Kowloon. Tele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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