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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 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 ,俗稱 出世紙 ,是 香港 的 出生證明書 ,由 香港入境事務處 發給在香港出生的嬰兒。.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嬰兒出生後42天內,其出生登記手續可在出生區域內的出生登記處免費辦理(惟取得出生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 ,俗稱 出世紙 ,是 香港 的 出生證明書 ,由 香港入境事務處 發給在香港出生的嬰兒。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嬰兒出生後42天內,其出生登記手續可在出生區域內的出生登記處免費辦理(惟取得出生登記證明書需要收費),否則超過42天才辦理登記須付法定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 如超過1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為港幣680元)。 如果嬰兒在抵達醫院或診療所前出生,或須補辦出生登記申請 ,則應前往生死登記總處辦理登記 。 出生登記證明書代表一個人的歷史記載(證明書上的內容不得更改),標明他初來世界時的身份。
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 ,俗称 出世纸 ,是 香港 的 出生证明书 ,由 香港入境事务处 发给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42天内,其出生登记手续可在出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免费办理(惟取得出生登记证明书需要收费),否则超过42天才办理登记须付法定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登记费用港币140元。 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登记费用为港币680元)。 如果婴儿在抵达医院或诊疗所前出生,或须补办出生登记申请 ,则应前往生死登记总处办理登记 。 出生登记证明书代表一个人的历史记载(证明书上的内容不得更改),标明他初来世界时的身份。 任何人取得之出生证明书乃香港政府出生登记纪录册有关该婴儿出生纪录的核证复本。
- 名稱
- 智能身份證
- 領證資格
- 旅行用途
- 身份證號碼和符號
- 交回身份證的情況
- 參見
- 參考文獻
- 外部連結
香港身份證之中文名稱曾經惹起爭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採用「身份證」,《人事登記條例》則採用「身分證」。不過,香港政府從英國屬土時代已經採用「身份證」為中文名稱,而香港立法會亦通過繼續使用「身份證」為中文名稱,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認為「份」為正字。因此,1991年香港政府計劃將「身份」復古為「身分」的時候,容若與陸離等等人士大力反對。因而惹起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開辯論,最後香港政府維持原有寫法。此外,「身份證」的「證」字乃最為傳統的正體字,亦為官方寫法;而非異體繁體字——「証」字。
第一代 由於舊款電腦身份證及其電腦支援系統的設計均已老化及過時,使用偽造或非法改動身份證的案件時有發生。1999年11月,入境事務處聘請顧問公司,就採用新的身份證和人事登記系統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提出建議方案。經仔細考慮顧問的建議後,政府決定推出一款具備多種用途的智能式身份證,以及採用一套新的電腦支援系統,名為智能式身份證系統。 2003年,入境事務處分階段為香港居民簽發第一代智能身份證,於2003年6月23日開始為身份證遺失或損毀的持證人、需要更改身份證內容的持證人、年滿11歲或18歲的換領兒童及成人身份證的人士簽發智能身份證,惟需要在人事登記辦事處而非智能身份證中心(下稱換證中心)辦理,部分1985年及1992年出生的香港居民更分別成為是次直接領取首批成人身份證和首批兒童身份證的受惠者。同年...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和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規定,凡年滿11歲的香港居民(獲豁免或被排除的人除外),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申請而獲發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必須於年滿11歲後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
來往中國大陸
根據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前往中國「出入境簡化」計劃,自1987年11月1日起,持有「***」標記香港身份證的人士經文錦渡、沙頭角、紅磡及羅湖往來中國可免用回港證及免填出入境申報書,並在其後適用於所有管制站。現時11歲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持有「***」標記香港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均可以單獨使用身份證在來往中國大陸時出境或入境香港而毋需申請回港證。 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已辦理中國內地和澳門的快捷通關備案,可以憑藉該證在施行兩地一檢的珠澳口岸合作自助或合作人工查驗通道進入澳門時僅使用此證,進入珠海時僅使用回鄉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和載有「*」、「***」或「R」標記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可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最長1年,期間可旅遊或等同旅遊。除此之外,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在同時出示香港居民身份證和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或使用澳門自助過關系統的情況下可免簽證入境澳門逗留30天,而在同時出示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中國護照、有效香港進入許可的情況下可免簽證入境澳門逗留7天。
阿爾巴尼亞
根據阿爾巴尼亞外交部網站信息,香港身份證可作為入境該國的有效旅行證件使用。惟該網站並未指明只接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抑或接受所有的香港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
而根據香港法例,身份證號碼無提及不能更改(符合一些情況是可以更改的)。每張香港身份證均印有一個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由1或2個英文字母及6個數字組成。括號內的數字是校驗碼,是為方便電腦處理資料及檢查號碼輸入是否正確而設,並非身份證號碼的一部份。 身份證號碼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所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所保護。 由Z字頭身份證號碼開始,其身份證號碼亦是教育局的學生編號,有別於之前另設一組八位數字作為教育局學生編號。
身份證上的符號
在香港身份證上,出生日期項目之下,會印有一串符號及英文字母及數字(例如***AZ)
遺失與拾獲
任何人士遺失香港身份證,須在14日內親身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補領新證。倘若尋回已報失身份證,市民須盡快把該證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或警署。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解釋,而持有已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失的身份證,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一萬及監禁一年。 如撿獲他人身份證,亦應交到鄰近的警署或人事登記辦事處。
死亡
《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規定,獲發身分證的人死亡後其身分證即告停止生效,管有死者的身份證的人,須在該死者死亡日期後30天內,交回人事登記處處長以作取消,取消後可選擇拿回已取消的身份證。
失去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1987年以前,任何人士如需長期離開香港,或須根據當時的《人事登記規例》第17條,在離開前通知登記主任及向當局交回其香港身份證。但有關安排在香港居留權立法後予以廢除。現時沒有香港居留權和香港入境權的非永久性居民,在失去香港居民身份後,並不需要向政府交還其香港身份證,如他們重獲屬非永久性居民的簽證/進入許可或單程證且原有香港身份證未被宣告失效的情況下,其原有的身份證在使用香港居民身份入境香港後即重新生效。但透過「補充勞工計劃」來港並維持香港居民身份的合約勞工,離職後離港前需向入境處交回身份證,而沒有交回的身份證則會在電腦紀錄上註明作廢。
香港居留權、香港入境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入境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香港智能身份證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新智能身份證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香港身份證歷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出生登記證明書 是一種由當地 政府 發出以證明一個 嬰兒 出生 的證明文件。 出生登記證明書通常包括以下資料: 嬰兒 姓名. 出生 日期. 出生地. 性別. 父母 名稱. 出生登記證明書編號. 目前全球大部份 國家 都會為出生嬰兒進行紀錄,而出生登記證明書通常由當地 政府 的人口登記部門發生。 在部分國家,在達到申請 身份證 的最低 年齡 之前,出生登記證明書會是該嬰兒或 兒童 的唯一的 身份 證明文件。 各地出生登記證明書 [ 編輯] 一份 蘇聯 時期的出生登記證明書. 中國大陸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啟用新版。 2014年和2019年分別啟用了第五版和第六版。 現在使用的是自2023年4月1日起啟用的第七版《出生醫學證明》。
而由1980年起,新簽發的香港出生證明書(俗稱出世紙),採用了與身份證相同的號碼格式 ,將來領取的身份證號碼會與採用與出世紙相同的號碼。換言之,1980年後出生的嬰兒在取得出世紙時已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
入境事務處 (簡稱 入境處 ;英語: Immigration Department , 縮寫 作 IMMD ),前身為 英治時期 的 人民入境事務處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保安局 轄下的 紀律部隊 之一,負責 出入境事務 、打擊 非法勞工 及 恐怖分子 、執行入境條例等。. 現任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