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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此人沒有犯罪。 舉例,若某人在駕駛時意外地把途人撞倒,並導致途人死亡,該司機並無犯下謀殺罪,因謀殺罪之犯罪意圖是犯案者有意殺害他人或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該司機並無此意圖。

  3. 每項刑事罪行之最高刑罰通常會列明於相關的法例條文內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例如罪行性質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犯案的因由及過程犯案者的個人因素等。 以下簡述香港的法庭對成年罪犯判處之各類刑罰(即判刑選擇): 監禁 :在香港,死刑經已被廢除。 監禁是本地最嚴厲的刑罰,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犯人未必一定需要根據法庭所判的實際刑期而服刑,《 監獄規則 》(香港法例 第234A章 ) 第69條 訂明,監禁刑期可因囚犯行為良好而被扣減,最多的扣減為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 事實上,囚犯通常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除非該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舉例,如某囚犯被法庭判監三年,可於兩年後因為行為良好而獲提早釋放。

  4.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23/03/2024. Nil.

  5. 本條例旨在綜合若干刑事成文法則。 Crimes Ordinance 1-2 Cap. 200. To consolidate certain penal enactments. [1971 年11 月19 日] 編輯附註:本條例將截至1972 年12 月31日為止的以前見於以下各條例的條文加以綜合 ——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1971 年版) 《1972 年刑事( 修訂) 條例》+(1972年第48 號) 《偽造硬幣罪行條例‡( 204 章,1964 年版) 《刑事恐嚇條例》§( 第205 章,1964 年版) 《爆炸品條例》║第( 206章,1966 年版) 《假冒身分條例》@( 第207 章,1964 年版) 《偽造文件條例》**( 第208章,1964 年版)

  6. 2021 年刑事罪行( 修訂) 條例》 Crim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21 2021 年第35 號條例 A3600 Ord. No. 35 of 2021 A3601 本條例旨在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訂定下述新罪行窺淫非法 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窺淫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

  7. 受害者是指直接因刑事罪行而遭受肉體或精神傷害或遭受財物損失或損毀的人這不僅指有關罪行所針對的人也包括任何直接因該罪行而受害的人舉例說受害者的定義可包括遭性侵犯的兒童的父母或遭謀殺的受害者的直系家人

  8. 刑事罪行條例 》 第 60 (2) 條 下的控罪比 第 60 (1) 條 下的嚴重,因為前者需要在危害他人生命的基礎下判刑,但後者則只是牽涉對財產的損壞。 在第60 (2)條下,如果相關指控包括有危害他人生命的意圖,則會更為嚴重。 ( 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2020] HKDC 216) 控方必須證明對他人生命的威脅是由財產摧毀或損壞而造成,而非證明對他人生命的威脅是造成財產摧毀或損壞的行為的結果。 「損壞」在這條罪行下的定義非常廣泛。 除了物質上的傷害,「損壞」亦包括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造成的損失。 損壞可以是暫時或永久的,而它不需要是可觸摸的。

  9. 2021 年刑事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2021 年刑事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 目前,法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 例如拍攝裙底)而訂立的特定罪行據政府當局表示,控方曾按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 《條例》") 第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就有關行為提出檢控。 視乎不同案件的情況,控方亦曾按《條例》第160 條" 遊蕩" 、《公安條例》(第245 章) 第17B 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及普通法中的"破壞公眾體統",就有關行為提出檢控。 然而,這些控罪在應用上有一定限制。 舉例而言,如該行為只涉及疑犯使用自己的電腦,1.

  10.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關於更廣泛的論述,請見「 香港法律制度 」。 香港 作為前 英國殖民地 , 香港法律制度 繼承了 英國 《 普通法 》的 傳統 ,行使 無罪推定原則 對待 疑犯 ,即疑犯在未被法庭判處有罪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 這原則貫穿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的每一步驟。 英國上議院 議員 約翰·紳奇勳爵 (英語:John Sankey, 1st Viscount Sankey) 形容此原則為「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 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延申權利 [ 編輯] 延申權利 [ 編輯]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 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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