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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8日 · 政府表示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保安局表示經過政府與法案委員會深入的討論後條例於上月底獲得立法會三讀通過經修訂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包含4項新罪行。 第一,訂立窺淫罪以處理在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作出的偷窺或偷拍行為。 第二,訂立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處理包括俗稱「影裙底」和「高抄影胸部」的行為。 另外,修例亦訂立兩項與發布影像有關的罪行,即(一)發布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二)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2. 2021年9月30日 · 2021年刑事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訂立4個新罪行包括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影像發布源自窺淫和非法拍攝的影片以及在未經同意下或威脅他人發布私密影像政府同時提出多項修正案涵蓋移花接木的影像即是透過改圖將某人的臉部移至色情照片的情況又賦權法庭可以要求網上平台和被告在指定時限內刪除未經同意下拍攝的私密影像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 平機會歡迎立法會通過修例,主席朱敏健認為經修訂的法例對政府及平機會在社會上推廣平等、消除騷擾和歧視的工作大有幫助,而且可以加強保障市民,防止發生性自主權遭侵犯,以至不同形式的性騷擾行為。 立法會通過訂立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或發布私密影像等的新罪行。 葛珮帆批評政府在立法工作上拖拖拉拉。 (陳嘉順攝) 鄧炳強勸喻公眾不應該作出偷拍等卑劣行為。

  3. 2019年5月30日 · 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的7條法例全部牽涉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 法官頒令宣布其中4罪違憲,包括第118G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第118H (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 (1)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及第118K (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餘下3條包括第118C (與16歲以下男童的肛交)、118I (男性與無精神行為男性的嚴重猥褻行為)及141 (c) (准許21歲以下男子在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法官決定作出「補救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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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7月16日 · 立法會今16日2021 年刑事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委員會討論窺淫罪立法條文內容有委員曾提及到若被偷拍事主未能出庭以證明是否同意被拍攝會否影響最終檢控。 保安局建議修改條例草案內容,將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第159AAC條(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第159AAD條這3項擬議罪行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 局方續指,若控方可證明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或「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該項發布」,並確立其他犯罪元素,即使事主未有出庭作供,亦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保安局副秘書長翁佩雯表示,《條例草案》就「未經同意」這個罪行的構成元素而言,控方須證明事主本身沒有就有關行為給予同意,以及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未有理會事主是否同意有關行為。

  6. 2017年6月5日 ·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陸偉雄解釋,根據有關法例的元素,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做違法行為,或令到其他人「有啲嘢本來唔做都做」,或「本來做都變唔做」,或者「講出任何說話令我受驚」,都可能構成刑事恐嚇,他並指出,是否「受驚」可以很主觀,但其他法律上刑恐入罪,其實並「唔需要當事人真係受驚」,而是以一個客觀標準,該句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到驚恐。

  7. 2020年2月28日 ·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

  8. 2021年4月28日 · 保安局指,《刑事罪行條例訂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3年。 另違反「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可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1I條最高判處監禁7年。 本港有關性罪行法例改革多年來停滯不前,港府早前終決心修例建議制訂新的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各可判囚5年,但修例工作目前仍在進行中。 有議員查詢近年干犯「破壞公眾體統」、「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以及「發布淫褻物品罪」的數字;其中去年違反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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