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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 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處罰款 10 萬元。 就某些條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權力, 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元。 裁判官毋須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有關違例販賣、交通違例事項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 理論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 判處的最高刑罰是6個月監禁或為就多宗罪行判處最高刑罰是12個月的監禁 (可參考《 裁判官條例 》( 第227章 ) 第91條 及 第57條 ),但實際上特委裁判官不會審理任何可能導致判處監禁的罪行,因此他們不會判處監禁刑罰。 特委裁判官可判處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 (1)條指出: 所以,公眾利益便成為是否提出檢控的最終考慮問題。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 酌情權 並不提出檢控。 1999年,受廣大爭議的 胡仙案 便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這個國家的法則從來沒有規定涉嫌的刑事罪行必需成為檢控的對象,-本人希望永遠沒有這樣的法則。 」 Sir Hartley Shawcross (英语:Hartley Shawcross) 曾說。 (律政署,刑事檢控政策檢控官指引,節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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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關於更廣泛的論述,請見「 香港法律制度 」。 香港 作為前 英國殖民地 , 香港法律制度 繼承了 英國 《 普通法 》的 傳統 ,行使 無罪推定原則 對待 疑犯 ,即疑犯在未被法庭判處有罪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 這原則貫穿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的每一步驟。 英國上議院 議員 約翰·紳奇勳爵 (英語:John Sankey, 1st Viscount Sankey) 形容此原則為「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 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延申權利 [ 編輯] 延申權利 [ 編輯]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 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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