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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理由部分則是 法官對於判決所做出的說明也就是法官在聽取兩造的主張和陳述後, 為何這樣判的理由。 通常這部分會使用法律人十分熟悉的 三段論法 來寫作。 日期. 在判決書最後,也會記載 宣判的日期 。 法院. 日期之後,則是負責審理該訴訟的 法官 、以及製作該份判決的 書記官 的姓名。 上訴規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229 第 3 項 及 刑事訴訟法§ 314 第 1 項 規定,判決書正本中應該一併記載該件訴訟 是否得上訴 、以及 上訴的方法和遞交上訴狀的期限 ,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網路公開的判決書」跟「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在這部分的記載上會有些微不同。(一)姓名。透過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中,在過去有段時間,當事人的姓名只會用甲○○、乙○○代替,目的是保護個人隱私;然而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所以現在網路公開的判決書,均可見當事人的全名(但關於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則仍保持隱匿),希望藉此實現「人民知的權利」,也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個人資訊隱私權」。
    • 訴訟事件。每個案件會依照它的類型被歸類為不同的訴訟事件,例如「給付票款事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等等。此外,如果判決有經過言詞辯論,還必須記載言詞辯論終結的日期。
    • 主文。所謂「主文」就是法院最後所下的結論,所以主文幾乎可說是整個判決最重要的部分!畢竟當事人勝敗就看這裡了。以下是幾種常見的主文(結論):(一)原告之訴駁回。
    •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
  3. 2016年5月4日 · 判決理由 是指裁判所持有的合理根據它包含了兩個不可或缺的內容一是判決中所根據的事實和適用的 法律二是支撐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由。 其核心內容是針對案情,運用法律,分析論證各方當事人、代理人的訴辯主張是否成立。 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結果。 [ 編輯] 判決理由的理解 [1] 關於判決理由的概念, 英美法系 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將判決理由認定為針對特定案件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即法律理由。 按照 遵循先例原則 ,這些判決理由對此後的同類案件產生拘束力。 英美法系國家並非不講事實理由,而是將事實理由歸結到該事實如何適用法律的結果上。

  4. 香港司法機構 - 判案書. 判案書及法律參考資料 > 判案書與裁定 > 判案書. 新載判案書. 判案書.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新載判案書 項下所展示的判案書,都是過去6個工作天內上載的判案書。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 法庭登記處 提出申請。 返回. 頁首.

  5. 2020年6月11日 · 1. 定義.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例如案例一的法院向A做出補繳裁判費的通知,就是一個「裁定」,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入實質案情的審理(也就是不管B到底有沒有欠A錢、法院也沒有把A、B找來開庭辯論),只是先通知A在程序上要補繳裁判費而已 。 另外,案例三(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 )跟案例四(酌定5萬元的報酬 )也都是「裁定」。 因為要不要選擇D當遺產管理人以及要給D多少報酬,都沒有牽涉到實體法律關係的主張 ,所以法院是以裁定的方式處理。 2. 救濟方式. 原則上,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可以「抗告 」。

  6. 2021年8月12日 · 主文的意思就是 判決結果 ,亦即對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執,法官依法做出來的處置。 可以大致分成下列幾種情形: 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 這種情形下,法官完全認同原告的要求,因此 命令被告應該配合原告的要求 ,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的形式。 被告應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全部敗訴、被告全部勝訴. 相反的,如果法官完全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便會 否決原告的所有要求 ,例如上圖的判決結果,就是原告全部敗訴的情形,這種情形下的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形式。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