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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5日 · 劉偉聰Lawrence正職是大律師我感興趣的是他業餘工作撰寫文章的專欄作家身份。 Lawrence說:「叫我做專欄作者columnist,可以,不要叫我做作家呀。 看Lawrence專欄結集成書北狩人間少年遊》,談及不少人和事都是與我城有關。 作家西西書寫《我城》,寫香港故事,用的是象徵手法,虛構出來的人和事,感覺真摯,對這城市的看法,看到小說家的洞悉力。 Lawrence寫我城,是對真實人生的觀察,一樣是下筆有情。 Lawrence說:「我的文章,反映出我的生活取向、做人態度。 我不愛掩飾,有些人,不敢把話說得那麼盡,我不怕。 」Lawrence寫得痛快,我們看,也看得痛快。

    • 第一階段:法律活動,做而不究
    • 第二階段:1981年中國委任公證人在港服務
    • 第三階段:香港律師發力,學習中國法律
    • 第四階段: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重要成立
    • 第五階段:容許香港人參加中國律師執業試
    • 第六階段:香港律師可以在內地設立「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 第七階段:內地律師來港執業
    • 第八階段:內地和香港律師行聯營(Association)
    • 第九階段:「港」「內」律師可結婚了
    • 第十階段:香港律師在內地成為區域律師

    那年代,香港是英國的資本主義殖民地,中國是社會主義的國家,香港行「普通法」,內地行「大陸法」,礙於政治現實,兩者不多「打交道」,香港律師對國內的法律,又不了解,如霧裏看花。可是,香港和中國卻是切實地同根同源,於是,要交往的,終會發生。 自1978年,中國第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內改革,對外開放」,香港和國內的民間交往,打筋斗的倍增,無可避免地,香港律師和「大陸」(後來才改稱「內地」)律師都要去對方的「地頭」,處理法律事宜,如房產、打官司搜證、商業合作等,那到底憑什麼法律基礎,律師們可以在兩地進行法律活動呢?當時,雙方都務實地不作深究;老行家開玩笑:「晚飯佳餚滿桌,你會查問如何弄出來嗎?吃吧!」 我記得為了一宗案件,廣州市法院接待我住進他們的「迎賓樓」,像40年代大宅。法院竟會招待律師,還禮貌...

    香港和內地人們的來往頻密了、活動複雜了,最頭痛的是當大陸部門,遇到一份香港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死亡證,如何判斷它的真偽?例如,當時流行「騙婚」,故此,在1981年,中國司法部委託8個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負責公証香港法律文件的真實性;不過,當遇上內地文件如何在香港使用,則程序依舊麻煩,當事人要拿文件去北京的英國領事館,才能進行公證,然後內地文件才可在港使用。 前後40年,香港已約有500多個公證人,為「港內」法律互動,作出非凡貢獻。

    中國人民大學。(百度百科) 在80年代中期,中國容許「香港人」報讀法律課程,而香港的大學卻不提供中國法律課程,但在執業中,認識內地法律,卻日益重要。 有一批先行者,往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唸法律,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大律師,便是當年的一位。 華東政法大學的舊照。(百度百科) 上海聖若翰大學。(Wikipedia) 我申請了上海的華東政法學院的法律碩士課程,因為他們容許兼讀形式,但要常飛上海。華政的老校舍,是創建於1879年的聖若翰大學留下來的,寒冬沒有暖氣,燈的開關掣,是一條拉繩,廁所,是蹲的。 我未能吃苦,還是「捨難取易」,乖乖地每個周末坐船,從香港去澳門的東亞大學(即後來的澳門大學)唸法律文憑,重溫「飯堂」美食。 我未能吃苦,還是「捨難取易」,乖乖地每個週末坐船,從香港去澳門的東亞大學(即後來的...

    隨着中國改革開放,香港人對內地的法律服務需求大增,最直接的,當然返內地找律師,但人在香港的,如何是好?1987年,中國司法部下面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終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了。 當年,「中法公司」是香港唯一的內地法律服務窗口,凡香港律師遇到不懂的,都可以找他們免費解答;往時,很多香港律師的「刨冬瓜」不濟,還要談論法律,笑破肚皮。但是,它只是諮詢機構,到了約1997年,因時制宜,才正式申請為在港的中國律師事務所。 這裏,我要讚揚一位偉人莊仲希律師,他本來是福建法官,是第一批派去中法公司的律師,他由80年代服務大眾至今,現老人家退休後,仍孜孜不倦,為律師講課。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30週年慶酒會。(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圖片)

    到了90年代,唸過中國法律的香港人,渴望成為內地律師,於是,國家宣布容許香港居民可參加內地律師執業試。在中國,法律系畢業,還要參加一個全國性考試,才能成為律師。不過,香港律師中文糟糕的,比比皆是,而且,書本是簡體字,閱讀中文竟要查翻譯詞典。 我不知道,現在每年有多少香港律師可成功成為中國律師;當年,直掛雲帆的,加起來不超過10位,其中有一位朋友早到內地開事務所,現應為「萬萬萬元戶」了,因為30年前,深圳房子,才10萬元一套。

    90年代中期,內地進一步給我們擴大空間,准許香港律師行在指定的7-8個大城市,設立「代表處」,但是,它只是接待和協調的辦公室,「睇得吃不得」,不能在內地處理任何內地法律業務。 那年,我跑到「建造處處」的廣州去設立辦事處,該是當地的第四家「港人律師行」吧;河南黃沙萬里,我在35度高溫下,汗流浹背,找部門辦理申請,司法廳領導正午睡,心想:「我們對廣州的投入會否過早?」 回頭看來,真的過早,因為內地和香港的律師業務發展太快,那些「低功能」的代表處,很快便不能發揮作用,被歷史所淘汰。

    回歸前,英國為本國律師「謀福利」,改變法例,容許1997年後,外國律師可以申請在香港執業。 1997年後,內地律師也被視為「foreign」(外國)lawyer,故在香港可設立律師事務所;慢慢地,愈來愈多內地律師行,來港執業;最初只容許他們處理內地法律。不過,懂英文的內地律師,開始報讀香港的法律課程,考獲香港律師資格,於是,他們兼辦香港法律案件;這些「雙重資格」律師,後來更收購了「本地」的律師行。 到了今天,香港法律業鼎足三立:英美律師行、內地律師行和「本地人」律師行;但是,本地中小型律師行財薄力弱,在競爭下,好像「蚍蜉撼大樹」,非常可惜。 堅道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舊照。(香港大學圖片)

    內地有14億人,香港只有700萬,前者是大餅,於是「十年河東,十年河西」,數十年間,內地的法律活動,翻了數千倍。 本地律師只好不斷爭取,最後,國家同意香港律師行可與內地的律師行「聯營」,進入大陸的市場,但是在事務所的「擁有權」上,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只不過雙方可以合作處理案件,並且合法地分享利潤,像「訂婚」吧? 2000年,兩地聯營的律師行,多如牛毛;但有些律師在想:「既然可以訂婚,何時可以結婚呢?」 魯迅的《故鄉》。(淘寶圖片)

    2010年後,內地和香港既同是一個國家,已難分彼此,更何況從法律使用者的角度,當然覺得不必分什麼「內地律師行」和「香港律師行」,最好是「港內同盟」,給客戶one-stop service,一桌兩菜。 於是,法規近年改了,內地和香港的律師行,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准許「合併」為一家律師行(merger);目前,這些合併的事務所,恐怕超過10間了。 內地的「老律師」,找我問:「來不來合併?」我搖頭唏噓:「以我這年紀,有一個感覺叫做『怕煩』,如果這個機會20年前到來,我會『餓虎撲羊』,今天,腰酸背痛,頻跑兩地,恐怕是『燈蛾撲火』;我喜歡在家裏睡,不愛住賓館。」 電影《狂舞派》的金句:「為了理想,你可以去到幾盡?」本人已學懂了對「理想」說不。

    因為「一國兩制」,加上兩地的法律系統根本不同(即civil Law和common law),假如有一天,兩地律師可以免試,對等享有對方的執業資格,其實是對香港律師不利。因為市場定律,如內地律師也可以自由來港開業,一定是「大吃小」的。 所以,目前內地對香港律師的開放政策,是非常單向地優惠香港的,並非「對等」的:約10年前,我們已可以在深圳的特區前海,作「有限度」和「有限制」地執業,但那些限度和限制太大,可發揮的作用被約束了。 內地於是在2021年進一步開放:香港律師只要考一個「大灣區律師」試,便可以更寬鬆地在內地執業,即在大灣區以內地專業身份處理某些法律案件,約有655人參加考試。效果如何,有待觀察;這些政策,會進一步協助香港律師拓展內地市場。 大灣區律師試宣傳海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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