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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聰 (英語: Lawrence Lau Wai-chung ,1968年1月4日 — ), 大律師 ,前區域法院暫委裁判官,前 香港 深水埗區議會 又一村 選區議員。 劉偉聰大學時期是港大辯論隊員及隊長,1993年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畢業,執業前曾加入 皇家香港警察 [2] ,其後擔任自由黨創黨主席 李鵬飛 助手,為演講辭寫手。 1995年起執業。 2000至2005年赴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修讀政治哲學,探討公平、公正、公義。 2010至2012先後任暫委特委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 劉偉聰過去數年接過不少矚目個案,包括為「以胸襲警」女被告辯護,亦曾擔任「旺角騷亂」被告 盧建民 的代表大律師。
2023年7月7日 · 劉偉聰作供指,1995年成為大律師,2010至2012年曾任暫委裁判官。 2020年2月,他在友人鼓勵下,開始考慮出選來屆立法會選舉。 至2020年4月,上訴庭駁回2016年旺角衝突案的被告盧健民之上訴。 在該案中,劉正是盧健民的代表大律師。 劉指出,他認為現時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控罪過於籠統,上訴庭的決定增強了他出選的決心,他欲入立會提出修訂法例。 就着初選,劉偉聰指起初他不打算參與,因他認為初選有不民主成分,加上他自己取態較溫和,自言勝算較激進派低。 不過,之後有友人向他說,如不參加初選,可能被批評不投入參選,甚至當他是「鬼」。 他的想法因此有改變,最終決定參加。
2023年7月6日 · 惟劉稱,仍有讀戴與他人合著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並引述內容指香港法治受嚴峻挑戰,提出藉壯大公民社會、做好法治素養教育、公民不服從等方法耕耘帶來改變,又主張民主派在來屆選舉藉策略性投票贏取更多議席,令中央難以再以舊方法操弄,繼而要思變。 劉承認,受文章吸引,另在解釋他為何參加初選時,亦一度引述與文章相近概念。 劉否認曾簽或授權他人代簽. 〈墨落無悔〉聲明. 對於自己的姓名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上,劉偉聰供稱他不曾簽名,亦沒授權他人簽署,直至 2020 年 6 月 26 日九西初選論壇前數天,由其助理通知才得悉。 劉稱,曾問過競選團隊核心成員是否有人代他簽,但沒人有頭緒,事件至今對他仍屬謎團(mystery)。
劉偉聰 (英文:Lawrence Lau Wai Chung, 1968年 1月4號 —),係 香港 執業 律師 兼 政治人 ,花名「逆權大狀」,前任 又一村選區 區議員 ,政見同行動上屬於 泛民主派 。 經歷. 佢出身於基層家庭,阿爸係個 巴士 司機 ,阿媽就係個洗車工人,細細個就住響 新蒲崗 嘅 板間房 。 後嚟,佢阿爸攞到咗 公屋 ,於是就搬去 荔景邨 。 細細個嘅佢好唔畀心機讀書,重話「我淨係會用最低力度去考試,如果我用力咁實在太蠢啦」。 響考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嘅時候,佢錯誤分配時間,搞到考唔到大學。 之後佢意識到讀書嘅重要性,於是決定重考。 期間佢曾經響航空公司做電腦系統管理員,亦都考過 懲教署 。 最後,佢好努力咁入到 港大 。
2021年6月21日 · 攬炒派深水埗區區議員、大律師劉偉聰早前受法援署安排,為首名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的唐英傑「保駕護航」。 惟劉偉聰多次發表反政府言論,早前更參與攬炒派「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雖然獲准保釋外出,但其是否有資格為唐英傑做辯護律師仍引起外界質疑。 責任編輯: 宋得書. pykchui@gmail.com. 2021-6-21 12:53:47. 法援署狡辩,刘伟聪被派做唐英杰律师时虽未犯法,但后来犯了相同性质罪案,而唐的案件仍未开庭,法援署就应把刘撒换,避免妨碍司法公正。 回應. 0条回應. 相關推薦. 世界合一論壇開幕 李家超指將發表聲明勾劃對可持續披露準則願景. 03月24日 19:56:50.
2023年7月6日 · 【獨媒報導】 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6日)踏入審訊第80天。 大律師劉偉聰今開始作供,供述參與初選的經過。 他表示2016年旺角衝突被告盧建民上訴失敗後決定參選立法會,因認為《公安條例》的暴動和非法集結罪頗嚴苛,望能進入議會修訂法例;而他曾因認為初選不民主、自己取態溫和勝算不大而不打算參加,惟因避免被視為「鬼」故終決定參與。 劉並指自己只曾出席首次九西協調會議,肯定戴耀廷會上無提要綑綁當選後行為,會上亦無達成共識。 對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書,劉指他無簽署亦無授權人簽署,至今仍不知原因。
2021年6月21日 · 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大律師劉偉聰。 (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法援署表示,劉偉聰是代表法援受助人唐英傑的其中一位大律師,按照既定的委派準則委派劉接辦該案,而劉亦符合獲委派法援案件的資格。 法援署委派案件時,劉仍未牽涉在任何案件而被控。 23歲男子唐英傑在七一遊行期間,於灣仔駕駛電單車與三名警員相撞,當時車上插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唐事後被捕兼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資料圖片) 另外,有關唐英傑案件中的所有聆訊程序,包括案件管理聆訊及審前覆核聆訊,均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控方提交的資料亦不涉及任何機密資料,故並不存在劉可從案件中獲取控方的機密資料,為日後其所涉案件作抗辯之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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