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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月3日 ·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根據該條例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連續兩項規管租賃組成租期兩年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次期租賃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次期租賃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估署全港性租金指數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2. 劏房租務管制資訊平台. 《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 (第7章) 第IVA 部. 主頁. 規管租賃簡介. 《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 (第7章) 第IVA 部. 《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 (第7章) (“條例”) 第IVA部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條例第IVA部全文已上載於電子版香港法例網,如欲瀏覽,請點擊 連結 。 本平台會展示條例內容、整合發放六支區域服務隊的近期活動和活動花絮等。 同時,本平台會發放劏房相關消息和資訊,以及轉載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

  3. 2021年3月31日 · 政府備悉工作小組原則上認為政府應對劏房實施適當的租務管制以保障劏房租客的權益並建議透過立法方式制訂劏房租務管制措施。 建議的措施包括: (制訂包含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例如規定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兩年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於租期首12個月過後終止租約除了租金按金及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外租客無須向業主支付任何其他款項單位內所有租客須繳付的公用設施費用包括電費和水費的總和不得超逾相關帳單所收取的款額業主須於指明期限內向租客退還按金及須負責租約的釐印費等; (二)假如雙方起初未有訂立書面租約,租客有權要求業主於指明期間內提供一份書面租約,如業主不照辦,則租客可暫緩繳付一個月或以上的租金直至業主履行責任為止;

  4. www.legco.gov.hk › yr2024 › chineseLegislative Council

    新條文旨在規管劏房的住宅租賃,並在多方面為劏房租户提供保障,包括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户簽立訂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租賃協議;為租户提供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限制續訂租賃時的租金增幅,規定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就所有類別的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0%為上限;以及禁止業主向租户濫收服務費用( 例如水費和電費) 等。 實施劏房租務管制. 3. 差估署已成立由50名人員組成的新小組,負責實施新法例,包括推動公眾認識新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賃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法例實施後發布經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

  5. 2021年7月6日 ·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租客會獲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租期則固定為兩年,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 租期首12個月過後,租客可給予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而業主則不可在期內提出終止租約。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布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此外,業主不可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費用。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6. 2021年3月31日 ·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今日向政府提交 報告建議通過立法制訂劏房租務管制措施以保障劏房租客權益政府表示會仔細和積極考慮有關建議在本立法年度內盡快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感謝工作小組進行了全面深入和專業的研究並因應社會關注提前三個月完成研究向政府提交報告工作小組主席梁永祥今日舉行記者會闡述報告內容時說工作小組認為一份清楚列出業主與租客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約對於向劏房租戶提供更佳保障至關重要故建議制訂載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兩年期內租金不得上調。 首12個月租期過後,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除了租金、按金和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外,租客無須向業主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7. 2022年1月3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劏房租管法例1月22日正式生效 每次續租加幅不得多於10% 撰文:梁德倫. 出版: 2022-01-03 10:33 更新:2022-01-03 11:57. 5. 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四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 在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而續租時業主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換言之業主在完成兩年租約後,加租幅度不能多於10%。 + 5.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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