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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保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勞保局經常接到勞工來函檢舉或有關單位移辦),雇主未辦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請求賠償

  2. 臺北市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勞工朋友於勞動場所辛苦工作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同時面臨身體傷害與家庭生計的重大負擔倘若雇主未依法通報與補償勞工往往不知自身權益而無所適從

  3.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市新任交通局長張政源昨天到任交通局為他舉辦歡迎會初到任的張政源局長鼓勵所屬以用心創意行銷負責效率的態度來面對交通工作

  4. 第五分局副分局長 蕭漢中 原四分局分局長. 第五分局副分局長 陳煜文 少年警察隊隊長. 八名二線三星警官縣市合併升格2合1升為二線四星. 第四分局升二線四星副分局長郭耀楨原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第六分局升二線四星副分局長陳盈溪原保安民防課課長. 第三分局 ...

  5. 營利所得若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是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的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等。 舉例說,老王是中小企業老闆,如果公司營業收入為1億元,營業支出為9,000萬元,公司稅前盈餘為1,000萬元,扣掉營利事業所得稅25%後為751萬元,如果老王在公司的持股比率為4%,全年的營利事業所得即751萬元乘上4%為30萬餘元,再除12個月,每個月約2.5萬元。 如果老王公司的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上,他最低可以主張將每月的投保金額降為4萬3,900元,每個月繳1,997元的保費;如果公司的員工人數在四人以下,他就可以主張把投保金額降到,每月繳的保費。 【2007/07/03 經濟日報】 我要檢舉. 台長: 發明家.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6. May 20th, 200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

  7. 2010…12…23 新神臺灣電子報. 【記者陳耀祥/台南報導因南縣市合併升格2合1導致警界門檻提升官階警政署昨天發布台南市警局高階警官調陞人事異動至少有80名高階警官職務調整三線一星的高階警官異動新任局長陳子敬三線三星副局長督察長主任秘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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