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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的補償項目.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強制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 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

  2.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如你是因工受傷僱員,本文介紹處理申索補償的貼士;如你是受傷僱員的僱主,本文亦提供履行法律責任的指引。 如你因工受傷. 為確保你的個案能順利處理,你應注意以下事項: 無論傷勢是否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或其代表,例如主管或人力資源部。 盡快接受身體檢查或醫治,切記在求診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他/她向勞工處呈報。 盡快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就沒有爭議的個案,僱員須按勞工處寄發的通知書上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病假期間務必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以加快復原和在返回工作崗位時更容易適應。

  3. 個別行業(例如建造業)的僱員的開工日數經常不固定假若僱員不幸遭遇工傷意外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僱主應怎樣處理? 答1.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 ...

  4. 2.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 能力僱主及僱員可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僱主應於僱員須獲 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或以前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 的醫療費。3.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5.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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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香港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並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以致受傷或死亡。 因工受傷.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受傷僱員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外。 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員如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 補償金額. 工傷病假錢: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

  8.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一般定義為工傷的情況可以簡單分為兩類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慢性勞損疾病或慢性中毒等) 工作中發生意外應注意. 如因工受傷,應立即通知其他工友及僱主; 立即到政府醫院、診所、註冊中醫接受檢驗及治療. (註冊中醫治療適用於2008年9月1日或以後工傷及指定職業病); 必須依時覆診、判傷; 保存醫療證明書及病假紙副本,正本盡快交給僱主; 不要答應僱主向任何人(包括勞工處或任何政府部門)提供虛假口供; 僱員有權拒絕簽署任何保險公司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公證行的調查; 若果對 判傷結果 不滿意,必須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並通知對方;

  9. 上述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一名僱員因工受傷而其永久傷殘是由於工傷及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那麼法庭在計算有關賠償金額時是否需要扣除傷者受原有疾病影響而受損害的那個數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 此外,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造成的「極端情況」期間,於上班或下班途中因意外受傷和死亡的情況,現已納入《 僱員補償條例 》的保障範圍內。 根據該條例 第 5 (4) (f) 條 ,在烈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如僱員在其工作時間的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往返其工作地點,或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遭遇意外,則將被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該條例也清楚列明:- “烈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及.

  10. 2020年11月9日 · 僱主購買了勞工保險僱員就可獲工傷賠償如果僱主買了勞工保險僱員遇上工傷是否一定可以有得賠? 理論上符合條件是可以獲賠,但還是要視乎保單保障額是否足以向你作出賠償。 若超出了,應要僱主承擔。 另外,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僱主是無毋負補償責任: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僱員蓄意自傷;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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