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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係 臺灣 法律體系中最基本嘅勞工法例,佢嘅立法目的係「設立最低勞動標準,保障勞工嘅權益,加強雇主同勞工之間嘅關係,同時推動社會同經濟嘅發展」。 呢個法例係喺民國73年7月30號公布同實施嘅,而家嘅現行版本係2020年6月10號經過修正同公布嘅。 歷史 [ 編輯] 2018年,呢條法例喺修訂嘅時候,各個工會對草案表達強烈不滿 [1] , 時代力量 指呢條法例係「修惡」,執政 民進黨 企喺資方嘅角度,傷害勞工權益。 但修訂最終被通過,事件亦被視為民進黨同時代力量 關係 轉差,分道揚鑣嘅導火線 [2] 。 參考 [ 編輯] ↑ 台灣來鴻:修法引發勞工怒火猛燒民進黨政府. 《BBC News 中文》 (繁體中文).

  2. 病假 - 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病假 係一種 請假 ,因 病 唔能夠 返工 或者 返學 ,睇 醫生 同 休息 嘅假。 視乎各地 法例 ,有啲地方會要求 僱主 畀 有薪病假 ,唔會扣 人工 或者 年假 。 有啲需要有 醫生紙 證明,先至計病假。 屬於2類 : 假期. 病.

  3. 醫生紙 , 證明書 一種, 紙 一張, 醫生 開畀 病人 ,寫因乜 傷 乜 病 ,以致唔啱做嘢幾多日咁,用以憑證病况。 官方稱做 醫生證明書 。 有啲地方 法律 ,需要醫生紙做證明。 病人憑紙交畀 公司 或者 老闆 ,以便請 病假 ,咁就唔算 曠工 ,故此又叫 假紙 、 病假紙 。 有啲學校請病假要醫生紙,唔作 曠課 論。 由於涉及 利益 ,有人會偽做醫生紙,咁歸入 偽造文書 一類,屬 欺詐 ,唔少地方都係犯法。 若果醫生作假證,亂發醫生紙,亦有 串謀 欺詐之罪。 文. 英文一般寫做medical certificate,或者doctor's certificate。 亦有人叫sick note。 屬於3類 : 證明書. 醫生. 文件.

  4. 歷史 歷史上工聯會多次參與勞工維權、災民救濟同社會運動,而家主要工作包括幫僱員追欠薪、工傷賠償、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政綱包括取消強積金對沖、改革政府外判、14周產假、7日侍產假。 創辦勞工子弟學校 1946年之前,香港有6間官立小學,每學期學費30緡;而私立學校收費100緡以上。

    • 教育服務
    • 勞工服務
    • 社區服務
    • 參與政治

    由於繼承著新青學社工人夜校,故此街坊工友服務處繼續設立教育課程畀區內嘅工友同基層市民。 現時街工共設有三所教育服務中心,包括荃灣教育中心、荃灣再培訓中心、荃灣綜合服務中心,提供再培訓課程、學生託管等畀區內人士。

    現時街工勞工服務組提供協助組織工會、勞工法例求助等保障工友權益活動;而街工旗下共有十四個工會: 1. 文職、倉務及推銷從業員工會 2. 管業及保安從業員工會 3. 貨櫃碼頭內運司機工會 4. 建築地盆 5. 健康及護理服務從業員工會 6. 專業家務助理協會 7. 飲食業從業員協會 8. 通利琴行職工會 9. 環境衛生康樂文化人員協會 10. 香港客貨車從業員工會 11. 香港醫院合約及臨時員工總會 12. 前線福利從業員工會 13. 新界的士司機權益大聯盟 14. 香港中醫師權益總工會

    街工同時為葵青區區內居民,提供社區事務諮詢及投訴申訴等服務。由於街工定位基層,故此社區服務組多以照顧葵青區內公共房屋區居民為主。同時亦曾參與要求公屋減租、阻止政府賤賣公屋商場等運動。 由不同方面公屋居民及獨立社會福利人士成立嘅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街工亦有派代表參與。 而街工亦分別響中環、葵芳邨、石蔭邨、安蔭邨及葵興邨設立社區辦事處。

    街坊工友服務處早喺1985年香港區議會選舉中,就派人參與區議會選舉,不過直至2003年香港區議會選舉前,只係派人響葵青區參選。 響2003年香港區議會選舉中,街工共派出五名候選人參選,其中響葵青區出選嘅梁耀忠、梁永權、尹兆堅同梁志成分別喺葵芳選區、安蔭選區、石蔭選區同葵興選區當選,喺葵青區議會中,以單一組織嚟講係第二大勢力,僅次於香港民主黨;由於街工同屬泛民主派陣營,故此葵青區係香港十八個區議會中,少數主要由民主派控制嘅區議會。其中梁永權更當選葵青區議會副主席,係街工唯一一席嘅區議會正副主席。而響黃大仙區新蒲崗選區出選嘅黃兆文就落敗。 被視為街工標誌嘅梁耀忠,早喺1991年香港立法局選舉中,參選新界南直選,不過落敗。1995年香港立法局選舉,佢循新九組功能組別第二組紡織界當選,晉身立法局;之...

  5. 散工. 散工 ,又叫 臨時工 ,係指唔係長做嘅 工 ,同 長工 、 合約工 比,有比較大彈性同自由度,可以隨時做,做完一單或者一日就有糧出。. 不過,散工基本上無員工福利,只會受勞工法例最基本嘅保障。. 做散工又可以叫 打散工 或者 炒散 。. 屬於1類 :.

  6. 雖然係咁,危險藥物條例下嘅所有罪行同非禮罪仍然係屬於有罪假定,例如,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講明,任何被指控觸犯呢條法例人士都必須承擔一切舉證責任。 除咗咁,無罪假定亦要求控方所提出嘅所有證據都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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