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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處工傷賠償組電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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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作 業場所或存在該場所之物質,勞工因從事作業活動之一切必要行為及 其附隋行為所致之死亡或傷殘。」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傷亡時雇主應予以補 償。

  2. 2021年11月26日 · 本港法例規定僱主必需投購勞工保險當僱主購買合適的勞工保險後若然員工於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意外其實最終賠償責任都會由保險公司承擔簡而言之只要受傷工友的僱主有依法購買勞工保險每位受傷工友的賠償金最終都是由勞工保險公司支付的。 現時本港約有80間保險公司承辦勞工保險,而每年本港的工傷意外數字約為40,000宗,可想而知,一些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每年要處理的工傷賠償個案也是非常可觀的。 部份保險公司由於難以 [應付]龐大的個案數字,便會委託 (授權)公證行接觸受傷工友,以便掌握受傷工友的治療及康復進度。 當然,對於一些保險公司眼中的 [可疑]個案,就會委託公證行進行更深一層的調查了。 相關文章: 比較家居保險時有什麼需要我們注意? 甚麼是公證行?樓宇檢測六大疑問!

  3.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 第一二四二四號函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 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 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 作能力 恢復之期間為限。」據此,醫療期間應包括後續之復健 醫治行為

  4. 以下分就勞工保險條例及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有過失賠償責任等內容說明如下: (壹)請求權主體.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勞工被保險人即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支付醫療費用補助工資補助及失能給付。 (勞工死亡者下列之人得請求: 1.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2.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勞工福養之孫子女或受勞工扶養之兄弟姊妹,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勞動基準法規定: (一) 勞工: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請求雇主支付必需之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及殘廢補償。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5. 参、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依上開規定,得主張抵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勞保傷病給付抵充工資補償

  6. 壹、 職業災害的定義 一、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作業場所或存在該場所之物質勞工因從事作業活動之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隋行為所致之死亡或傷殘

  7. (一)主管機關勞委會及法院裁判實務,大都持肯定見解: 1.勞委會(80台勞安三11901): 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之情形,肯 定勞工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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