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工傷賠償組電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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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 · 據《僱傭條例》的工傷保障條款指,工傷是排除了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但若是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工作而乘搭,並不幸地發生意外導致短暫喪失工作能力,即受工傷條款保障。 即假如你在某天上班途中,天文台發出8號颱風訊號,而你又不幸地在巴士上滑倒受傷,那由於是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意外,按慣例是由該交通工具的司機或車主負責,你的僱主未必需要為此負責。 不過實際情況仍需交由勞工處或法院作最終判斷。 假如你是步行上班,而在黑色暴雨警告下返工時因意外受傷,因現時的條例沒有列明此項情況責任誰屬,因此實際情況或需交由勞工處判斷。 場景2:
2017年5月19日 · 本港《僱員補償條例》的精神是不論過失及假定僱主的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 若僱主對僱員的工傷事實、傷勢及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工友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問題是《僱員補償條例》並沒有賦予勞工處審定「相反證據」及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 換言之,一旦僱主提出異議或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受傷工人惟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但這往往要工人賠上兩至三年的時間等候法庭裁決,更重要的是拖延了對工人的工傷補償,為他們及其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 更甚的是部份僱主表示異議期間,停止向工友發放法定的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這又令工友陷入經濟困境。 部份工友或須借貸款度日,有的甚至申領綜援以解燃眉之急。
- 最易中地雷:遲到
- 最驚險地雷:損毀及遺失
- 其他於《條例》列明的「可扣薪情況」如下
打工仔上班有時,午膳有時,最容易「中雷」的當然是遲到,而在公司立場,遲到就是缺勤。據《條例》指,若僱員缺勤,僱主是有權不向員工發放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記者曾就此追問勞工處「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是否用「月薪除以上班時間計算」,該處回覆指「法例並沒有提供公式計算,此乃指扣除的薪金在合理範圍內,假如遲到1分鐘扣1,000元就不合理了。」 雖然《條例》在此項上並沒有明確指引老闆因員工遲到扣薪的金額上限,不過假若僱主扣除員工的薪金超乎實際缺勤的時間,即屬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最鋒利的刀都會有生鏽的一日」,若公司交給大家使用的電腦、器材、貨品及設備一旦落在你手上就壞掉,又或是大家一個不留神將它們遺失了……沒錯,員工是會被扣薪的! 不過,《條例》亦指明,老闆每次只可按物品的價值扣除,並以不超過300元為限。例如,公司的電腦市值4,000元,一旦員工因疏忽或失職而令它損毁,老闆最多只能從員工的薪金中扣掉300元。 知多啲勞工法例嘅細節,返工自然少啲蝕底嘅機會啦!(按此進入) 擔任收銀員或服務業從業員都較容易踏中此「地雷」,一旦打烊「埋數」時發現少收了客人的金額,按《條例》指,這屬於「因疏忽或失職而遺失僱主的財產」,老闆可合法要求按少收的金額總值從員工的薪金中扣除,每次上限也是300元。 然而,假設該名員工非常倒霉,一次又一次損毁或遺失公司的物資及財產,《條例》亦保障...
1.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4分之1; 2.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3.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4.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5.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6.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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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提出異議或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會帶來什麼樣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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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受傷會被列入工傷嗎?
工傷病假怎麼算?
2016年10月3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工傷賠償遜三地 團體倡勞工處有工傷責任權. 撰文:王丹麟. 出版: 2016-10-03 14:42 更新:2016-12-31 23:52. (王丹麟攝) 僱主拒認工傷或索取工傷賠償需時等情況時有發生,有團體以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作比較,認為香港工傷保障範圍最狹窄,勞工處欠缺判定工傷權,冀該處擁相關權力;另與其餘3地般設中央補償金,讓受工傷的僱員可盡快得到賠償。 台日英工傷爭議由行政機關評定較省時.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比較香港、日本、台灣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發現香港無論在判定工傷或賠償等方面,均較其他三地遜色。 現時本港若勞資雙方對工傷意外有爭議時,往往要由法院裁決,需時甚長。
2019年9月25日 · 其實,據 勞工處的指引 所表示,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也是可以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 條例亦有訂明,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不過按條例指,僱員只會在「因工作理由或需要」而導致意外傷亡才可獲保障,如僱員在公幹的工作時間以外因私人事務而遇上傷,僱主便有可能不須負上責任。
2017年3月1日 ·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按既定機制,有關條例所規定的補償金額,會每2年調整一次,大部分補償項目的金額調整,通常參照有關期間由「名義工資指數」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分別反映的工資及物價變動,另有一些補償項目的金額調整是參照其他因素。
2018年6月28日 · 根據勞工法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也視為工傷意外,僱主須負上補償責任。 除非﹕. 1. 有關損傷沒有令該僱員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傷害自己; 3. 僱員受傷是由於吸毒或飲酒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如僱員在辦公時間受傷且合乎勞工處的補償責任準則,工傷其間,僱主須提供有薪病假,以及負責醫療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