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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來桃園機場維護易顯榮副處長再度壓制勞工不得休息,隨時派員稽查衍生勞工憤怒。. 請主管機關重視勞工權益,在桃園市政府轄區高達數千人勞工權益遭剝奪,「桃園市政府勞工局」藉詞推委未查辦,請究責。. 1、 機場公司核發員工每一位據傳是$35,000元 ...

  2. 今年103年8月25日本市內湖區民權東路某營造公司承攬之新建工程發生一起勞工墜落職業災害造成該名勞工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事業單位雇主卻未依法於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遭臺北市政府依法開罰

  3. 2021年3月8日 · 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之主要標準為勞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從屬性」(勞工從屬於公司),並區分為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要由上開標準來判斷具體的契約關係性質,並非容易。然由上述法院案例可歸納出幾個區別的標準。

  4.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5.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

  6. 舉例來說,小明10月10日就離職,但雇主在10月13日才向勞保局辦理退保,雇主就需多負擔小明三天的勞保費,小明如果月薪4萬元,日投保薪資為1,337元,雇主三天就要多付155元的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於保費有20%需由勞工自行負擔,如果小明因此需多付

  7. 2020年1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 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