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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0月1日 · 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優惠稅率為4%或5%。 根據經濟部《境外資金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實質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 直接投資. 投資產業項目: 不限產業別,不管是製造業、服務業、科技業等都可適用。 (※需持股或出資達四年)

  2. 2019年4月1日 · 2019 年 4 月 1 日. 0. 1205.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在全球反洗錢的浪潮下加上全球肥咖條款上路讓海外資金幾乎無所遁形而現今在海外開設銀行帳戶及匯款都較以往更加繁瑣 ...

  3. 2019年9月1日 · 1.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將對其身分分別進行資格審查、洗防及資恐審查。 2.通過審查後,須將海外資金一個月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回享8%,二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回享10%。 3.專法內明文規定,回資金中的5%可自由運用,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惟不得購買不動產與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餘70%若不參與實質投資,則必須存入專戶控管五年,並於屆滿後分三年,每年提領1/3,也就是資金須屆滿八年後才能完全自由使用,若違反被查獲,將由國稅局按稅率20%補徵差額稅款。 4.若資金的70%配合政策完成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分別降至第一年即回者享4%優惠稅率、第二年回資金者享5%匯率。

  4. 2019年12月1日 · 為強化銀行通路的保單銷售紀律,金管會日前公布新修訂規定,主要有2大內容:包括銀行的授信或存匯款人員,若銷售投資型保單或儲蓄型保單不能領取佣金;為防止不當勸誘民眾貸款或解約定存買保單,亦規定需確認資金來源及加強事後管控措施。 從去年開始,金管會就針對保險業的體質進行諸多關切,主要是因為過往壽險公司在其商品結構上,長期以銷售儲蓄型保險為主,導致整體資產結構大量仰賴國外投資,所衍生出的一些投資及匯率上的風險。 因而主管機關自今年開始,就針對產品調整發布多次政策規定,首要就是針對儲蓄險。 前幾期專欄我們已針對儲蓄險的改革進行了多次討論,主管機關希望能夠把民眾保險規劃中的儲蓄成分下降,最主要目的是要抑制儲蓄險保費的成長,避免游資流入保險公司過多,以降低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的壓力。

  5. 2023年10月1日 · 1327. 今年以來,我們從新聞上看到多家世界知名銀行機構發生倒閉的事件,這也讓許多客戶在心中有了這樣的一個疑問:我把錢放在銀行裡面,是不是其實也是不安全的? 身為風險顧問,在與客戶談到這樣的話題時,我會從銀行跟保險公司運作流程的差異說起。 當銀行收到客戶的存款的時候,對銀行而言,它是一項債務;而當銀行將現金貸款出去的時候,它則會是一項資產。 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當中,會有存款和貸款這2項。 受到法律規範(存款準備率),銀行必須要保持現金部位,假設存款準備率是8%,當銀行收到1,000元時,他們必需要將其中的80元現金存放在中央銀行裡面,而剩下的920元,都能夠貸款出去。 與銀行不同的是,當保險公司收到保費的時候,並不能夠將它們貸款出去,保險公司必須將保費投資在一個共同持有帳戶裡面。

  6. 2020年9月1日 · 1.投資人可以選擇新設立公司、投資現有公司或購買現有公司。 *須注意公司營業項目是否為投審會認可外國人可投資的營業項目。 2.撰寫投資計畫書,並提交申請書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投資。 3.投資申請獲准後,開設公司銀行帳戶,並將資金至臺灣帳戶(至少新臺幣600萬元)。 4.辦理設立公司登記及辦理稅籍登記。 5.辦理在臺居留證,並提供包括香港身分證、健康檢查文件、良民證及提供一位臺籍人士做法律擔保。 居住期間要求: 以上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取得臺灣居留權,取得居留權後,在臺灣連續居住滿1年,且期間累計出境日不得超過30日;或居住滿2年,且每年居住日累計滿270日以上,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取得臺灣身分證。

  7. 2018年3月2日 · 1. 有些高資產客戶在國外設有子公司或者紙上公司,藉由利潤轉移等操作以規避稅賦,然而從美國的FATCA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CRS開始,全球各國家地區開始重視這部分少徵的稅收,透過各國金融機構的合作與資訊交換,監控各企業的報稅情形,不但要將少繳的稅賦補齊,更要將未來的稅收給緊緊看牢。 身為高資產客戶的金融理財顧問,保險業務人員應該如何因應CRS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又該如何從中抓緊機會發展? 什麼是CRS? 二 一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俗稱肥咖條款),要求海外銀行必須將美國企業的金流資料交給美國,以避免美國企業在國外設立公司卻避不繳稅的現象。 臺灣在二 一六年十二月時,也已經簽訂了FA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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