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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由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宣誓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另定日期舉行宣誓,並最遲應於該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2.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3. 則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發生「兼任無效」或「視同辭去地方民代職務」或「自治監督機關得依法予以解職」等法律效果。 反之,若「家長會代表」參選地方民代並獲當選,亦應在家長會代表(無論是「當然代表」抑或「代表家長會參與校務」)和地方議會議員兩者中擇一,以維利益迴避原則。 (三)我們看到,有些媒體的報導中,常提到縣市議員參與家長會是因為有利可圖,有人認為若真的有圖利事件也是個別案例,有必要限制所有的議員都利益迴避嗎? 如果可以的話,也想請您談談,縣市議員擁有補助款同意權(或建議權)的實際運作情形。

  4.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對地方民意代表保障的事項,則限「開會時與會議事項有關且非顯然違法之言論及表決」,惟條文中所稱「非顯然違法」,於邏輯上似有矛盾之處,蓋違法並無明顯與否之別,與行政法上「明顯重大瑕疵」之「明顯理論」並不相同,換言之,瑕疵可有明顯或重大等程度上的差異,但違法則不論是否明顯,均屬違背法令,固然理論上容有不待調查即可明顯窺出違法情事之例,但基於程序正義上的考量,勢必要經過一番調查取證,適足以課予違法者責任。

  5. 【記者林孟勳/南市報導】台南市議會第3屆議員暨議長、副議長宣誓就職典禮昨天日舉行,56名議員當選人及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副議長林炳利在台南市長黃偉哲及現場親友觀禮和祝福聲中完成宣誓就職。

  6. 宣誓典禮由台南市長賴清德主持,台南市長賴清德指出,幾位區長推對區政工作不遺餘力,如今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進行任務調整,其中新任兩位區長都經過主秘及區長遴選,表現優異,期勉能在新職用心做好區政工作,因為區政成功,市政就會成功。

  7. 【記者林孟勳/南市報導】原訂昨天上午十時舉行台南市議會市議員宣誓及正副議長選舉,因選舉主持人朝野爭執不下,吵了兩個多小時才投票選出主持人台南市議員賴美惠,並正式宣誓就職,選舉議長過程,還因為民進黨台南市議員亮票問題,雙方爆發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