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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3月26日 · 根據香港《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規定,假如業主和租客沒有就繳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時的沒收條件作出任何明確協定,租賃協定的隱含規定則為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客的 租住 權,可採取向法院追討欠租、申請「財物扣押令」或「收樓」等行動,至於選擇哪一種法律方式,則視乎業主希望懲戒租客抑或將物業收回,以及執行時間的快慢。 以訴訟行動追討欠租: 若追討不超逾75,000元的欠租,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手續比法院簡單得多;如欠租超逾75,000元,業主可向區域法院提出起訴; 向法庭申請「財產扣押令」:

  2. 2020年3月26日 · 根據香港《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規定,假如業主和租客沒有就繳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時的沒收條件作出任何明確協定,租賃協定的隱含規定則為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客的 租住 權,可採取向法院追討欠租、申請「財物扣押令」或「收樓」等行動,至於選擇哪一種法律方式,則視乎業主希望懲戒租客抑或將物業收回,以及執行時間的快慢。 以訴訟行動追討欠租: 若追討不超逾75,000元的欠租,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手續比法院簡單得多;如欠租超逾75,000元,業主可向區域法院提出起訴; 向法庭申請「財產扣押令」:

  3. 2020年8月12日 · 2020-08-12. 香港疫情嚴峻政府亦一再收緊防疫措施若買家萬一受到隔離令影響而無法簽約可能面臨 撻訂 的風險到底有甚麼方法可以自保? 加入疫情因素於合約. 而疫情期間,買家置業要更為審慎,尤其是處理買賣的流程。 建議買家在簽訂 臨約 及正式合約時,可以將疫情納入為「不可抗力的理由」,若不幸確診或是受隔離措施限制,以致未能按時完成交易,可以以「不可抗力的理由」延遅交易或是延後付上合約責任,而無需作任何賠償。 航空或航海人士或未能如期回港. 對於航空或航海的從業員,即使疫情期間亦要不時出境,萬一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回港,或即使回港後亦要隔離一段時間。 可以在合約上加入一些特別條款,例如在完成檢疫期後,重新訂定成交日,若情況持續長時間,雙方同意下能合法提出終止交易。

  4. 2022年8月29日 · 稅務局. 印花稅例子: ($14,000 X 12) X 0.5% = $840. 另加一式兩份打釐印的手續費$5,之後再由業主及租客分攤. ($840 + $5) ÷ 2 = $422.5. 「連租約」主要在買賣單位. 順帶一提,市場不時出現 「連租約」成交,主要出現在買賣單位上,是指所買下的單位仍有租客在內居住,且租約尚未完成,新買家買入物業後,需繼續完成舊業主與租客未完成的租約。 當然,買入「連租約」單位可以免卻另找新租客的煩惱,更可以預早計算租金回報。

  5. 2020年2月27日 · 近日有新盤單位因為項目工程涉及護土牆及斜坡工程至今仍未獲批入住許可證如果計及地政總署發出的滿意紙預計要等待至今年六月才可交房比原本預計的交房日期遲了整整一年導致該盤去年至今累積撻訂總數增至15宗佔售出80伙的近兩成但因為在這個事件中發展商延期交房超過6個月買家即使取消交易也有機會取回定金及適當賠償。 但大部分情況下,買家撻訂必然會損失定金,甚至還有其他需要承擔的風險。 例如,發展商有權追收差價,例如物業原售價為600萬元,在撻訂後重售,只賣得540萬元,發展商有權在沒收60萬元訂金以後,再追收60萬元的售樓差價,即買家合共損失120萬元。 二手物業之買家「撻訂」 倘若買家在簽約後覺得房價還有下跌空間,所以不想購入已支付訂金的單位,便有可能放棄交易。

  6. 2023年6月5日 · 以往曾有業主疏忽沒有為簽訂租約打釐印令單位不能轉售交易最終要取消收場。 另外,買家記得向原業主索取現租客預繳的按金,及差餉物物業估價署的申報書CR109表格,以便重新訂立協議,為承接單位後遇租務爭拗時作出保障。

  7. 2019年11月7日 · 廣東省已於2019年8月1日起取消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允許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聘請港澳及內地律師以及放寬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受理行政訴訟法律事務等。 有關措施相信尤其有助香港的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透過合夥聯營方式進入內地市場。 此外,司法部同意允許香港法律執業者同時受聘於一至三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將法律顧問的聘用由核准改為備案管理,亦毋需年度註冊。 司法部亦同意允許符合資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特定考試取得大灣區珠三角九市的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的內地法律事務。 法律顧問及特定考試措施的詳細內容及實施日期有待內地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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