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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3月26日 · 又頂樓住戶前開行為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從者則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

  2. 3、約定專用權法律保障,如欲將之變更,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但如該約定專有顯己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3款)。

  3. 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

  4. 2011年6月11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另外,如果是屋頂漏水,要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是由頂樓住戶一人個人負責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5. 依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 拆除 改裝。 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而各方爭議的是承重牆該如何認定. 尤其是一些不懂建築結構的室內設計師. 對於建築物的結構牆及承重牆與剪力牆的分別. 幾乎是用猜測方式 . 貿然自作主張任意敲除. 造成破壞結構的永久性傷害. 因此以下必須用較大篇幅來詳細探討. 簡單來說. 拆除 建築物之樑、柱的承載力來源除了建物自身結構重量外. 當每層樓之樓地板承受靜載重及活載重時. 樓板會將其載重平均傳遞至四周的樑與承重牆. 再經樑與柱往下傳遞至建築物的基礎再傳到地下之承重層.

  6.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防煙區劃、火警分區、警報分區、廣播分區、探測區域之相關規定.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防煙區劃」之相關規定. 1.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7. 2020年9月12日 · 新譯廣論. 【如是若由染污無明薩迦耶見,他自在轉,三門作行殺等不善,集非福業。 若行捨施守護戒等欲界善法,是集褔業。 若修靜慮無色地攝奢摩他等,是為積集諸不動業。 因此,若「染汙無明」和「壞聚見」影響,而以身、語、意三門從事殺生等不善法,便是積集「非福業」。 實行佈施、守護戒律等欲界善法,便是積集「福業」。 修習「色界」或「無色界」靜慮三摩地境的奢摩他(止),便是積集「不動業」。 【若爾於三有中一切盛事,見為過患,希求解脫欲樂,發起修眾善業,又於無我義如理觀察慧相應思諸善淨業,是否集諦生死因耶? (問:)如果已看見三有一切世間圓滿盛事的過患,且為求解脫的願欲激發,那是否能產生大量善業? 還有,這種與如理觀察無我意義之慧相應的善「思業」,又是不是生死輪回之因的「集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