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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正義可以指司法獨立法律審判公正司法正義 (英國電視劇) 參見 程序正義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正義 可以指: 司法獨立 。 法律、審判公正。 司法正義 (英國電視劇) 參見 [ 編輯] 程序正義. 分類 : . 四字消歧義. 法律專題.

  3. 定義. 起源. 发展. 渊源. 分类. 结构. 效力. 门类. 體系. 法理. 价值. 制度. 註解. 参考文献.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參閲. 外部連結. 法律主题. 正義女神 是法律道德力量形象化的代表。 她的雙眼被蒙住象徵法律下的平等;天平代表在法律之下公平地衡量;劍則是指刑罰在法律中的力量,以及國家執行法律的能力。 腳下的兩個小人頭,則是代表不論 政權 或 教權 ,都必須在法律之下. 中華傳統的法律象徵 獬豸 雕像. 法律 是一種由 規則 組成的 體系 ,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1] ,从而規範個人 行為 。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 制度 來落實 [2] 。 但在不同的地方, 法律體系 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 權利 與義務。

  4. 正义 或 公平正义 ( 英语 :justice; 德语 :Gerechtigkeit)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 东西 和 人民 的概念,此概念是 哲学 、 法学 和 神学 历史 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 公平正义的研讨可大略分为两类, 分配正义 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 例如 平等主义 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对财富的适当分配方式是平等分配。 应报正义 着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 例如说 同态报复法 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理论,认为适当的惩罚是等同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攻毒、 以牙还牙 、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 西方曾激烈辩论过关于公平正义的几个重要问题:什么是公平正义? 它对个人和社会有什么要求?

    • 詞源
    • 概念
    • 法治的意義
    • 法治的重要性
    • 歷史
    • 法治與人权
    • 法治与宪政
    • 與其他概念的關係
    • 看法
    • 外部連結

    「Rule of law」一詞可以追溯到十六、十七世紀的大不列顛,苏格兰神學家塞缪尔·卢瑟福(英语:Samuel Rutherford)在反對國王君權神授說的論述中使用。法治一詞,由英國法學家戴雪在19世紀進一步普及。

    早期觀念

    當中觀念,早於「rule of law」一詞,常見於古代哲學家,諸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說過:「與其讓公民中的一員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It is more proper that law should govern than any one of the citizens: upon the same principle, if it is advantageous to place the supreme power in some particular persons, they should be appointed to be only guardians, and the servants of the laws.)」及「所以即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so even the guardians of the laws are obeying the laws)」:2。 管治這個行為可以是統治,也可以是管理,管治者可以稱為政府,管治是統治時管治者則是統治者。 自古以來,管治者管治團體就會設立規則,不過規則是為了管治團體,不是為了管治管治者自身。管治者管治團體...

    三大類定義

    雖然法治有各種定義和詮釋,但是可以分成三大類: 1. 形式定義,或稱薄身定義(英语:Thin concept)(道德價值懸空的定義) 2. 實質定義,或稱厚身定義(英语:Thick concept) 3. 機能定義 形式定義/薄身定義 稱為形式定義,因為此說定義法治為一系列客觀而明確的準則,符合這些準則即是法治,不符合則否,能機械地判斷,是形式主義式的定義。 說是薄身定義,因為這一類定義僅包括「是甚麼」這一層非評價定義,不包括法律實質上要達成甚麼價值(另一層薄身定義)。主張這一類定義的人有各種理由,例如:法治本身便是有別於其他品德的獨立品德,使法律和權力的潛在危害性減至最低,這樣更能保障個人權利,或這樣可避免被強加價值,等等。 這些準則有,獨立並不偏不倚的司法、法院透過法律保障個人權利、政府權力由法律賦予並受其約束、無罪假定、公平公開審訊權、免於陷己於罪的權利、提供司法覆核等。 實質定義 實質的(substantive)法治,又稱為廣義的法治,實質的法治擴充了形式的法治內涵,實質的法治內涵包括保障基本權利,換言之,實質的法治必須是正義的,通常在實質的法治國家中,為了落實實質的法治...

    「法治」原則之核心:本國之內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不論公私,均應接受法律約束,並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而法律應公開制定,(一般而言)在未來生效,且由法院公開司理:44。 法治之意義: 1.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理由有三: 1. 首先,我們需要發現甚麼是自己必須做或者不能做的事,我們當中大部分人仍然熱切希望能夠儘量遵守法律; 2. 其次,我們知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相當重要; 3. 其三,有賴於一系列可執行之合法規定管理着商業權利和義務,貿易、投資和(泛指的)商業行為才能取得成功:44-45。 那些贊同「不同意見判決(英语:Judgment (law))(multiple judgments)」和「可反對的自由(英语:Dissent)(freedom to dissen...

    戴雪

    英國牛津大學英國法之魏納教授(英语:Vinerian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戴雪在1885年出版之名著《英憲精義》(Introduction to Study 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裡首先使用術語「法治」(the rule of law):2。 戴雪給出「法治」三層意思:「首先,『法治』是指除非明確違背了依照常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並經本國常設法院裁定,否則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懲罰,抑或依法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3不能因為違反一位官員以圖定罪之某條規定而遭受懲罰,而應是有充分證據顯示其違反國家既定之法律;判定其有罪必須是國家之常設法院,而不應聽命於政府某所特別法庭,因其法官缺乏必需之獨立與公正:3。「其次,當我們說『法治』是我國特色之時,不僅意味着我們每個人都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而且(以下完全是另外一層意思)意味着在這裡的每個人,無論其身處哪一階層,何種境地,都要服從國家的一般法以及常設法庭的判決。」:3無人凌駕於法律之上,並且所有人都遵循相同之法院裡執行之同一部法律:3。「在第三層意思裡,『法治』,或者說『法治』...

    約瑟夫·拉茲

    1977年,政治理論家約瑟夫·拉茲確定了幾個法治原則: 1. 新制定的法律不應該有回溯性。 2. 法律應該穩定,不應該改變過於頻繁,否則民眾會因為缺乏瞭解新法而無從適應。 3. 制定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序。 4. 司法機構獨立必須得到保證。 5. 自然公正原則(英語: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應該得到遵守,特別是公正庭審的權利。 6. 法院應有違憲審查的終審權。 7. 每個人都可以使用法院,沒有人使用法院的權利被拒絕。 8. 執法和預防犯罪的機構不應允許枉法。

    虽然推廣现代“法治”之说法归功于戴雪。但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许多古代文明,包括:古希腊、中國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和罗马。 1789年《法國人的權利與公民權利宣言》反映盧梭和其他18世紀啟蒙運動哲學家之影響:主張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一切政治聯盟均力求保護天賦且不可剝奪之人類權利;國家擁有至高無上之權力;自由是在不傷害他人之前提下自由行事;法律只能禁止有害行為;法律是公眾意志之表達;若非法律規定之情況或依據其所規定之方式,不應指控、逮捕、囚禁任何人;法律只應規定完全且顯然必須之刑罰,不允許溯及以往之刑罰;所有人在證實有罪之前都應視作清白(即「無罪推定」),因而在最初對待他們時,應避免一切不必要之嚴厲措施;任何人,只要其行為未曾擾亂公共秩序,皆不應因其觀點和宗教信仰受到騷...

    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而实质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个人的實質性權利。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賦人權,也为憲政国家的憲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也因此,只有在有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获得保障。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各國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目前,实质法治比狭义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实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爲了建立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於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

    法治與民主

    法治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權力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為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淪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和壓迫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這並不符合完整、正確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說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來源請求] 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各種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別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發生實際效力的方法。 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与人权一样是通过实质法治体现的。狭义法治并不包括民主内涵。

    法治與人治

    人治(英語:rule of man),指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人治是一個用來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況的詞彙,除了沒有人管治(例如:無政府狀態),不是法治的情況就是人治。

    法治與法制

    法制(英語:rule by law),又称为以法管治、以法治国或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其為中國創造的觀念,不是指法律制度,也不是法治。除了rule by law,沒有與這兩個漢字對應的英文。 於「法制」中,表面是說根據法律行事,其他說法亦有:依法制國、依法辦事、依法而治,或簡稱依法。雖然表面上,法治和「法制」都是政府守法,但「法制」並不否定執政者拿法律作為執政的依據,做事時挑合用的法律條文,或者當沒有法律條文合用時,肆意定立法律,而所挑或所立法律雖然錯誤、標準不一、與其他法律衝突,甚至自相矛盾,或違背向人民承擔的保障或承諾,或侵犯人民沒有放棄的權力或自由,但也沒有符合已立法律的有效阻止辦法阻止執政者做事。這種意思的「法制」一詞,公權力依然沒有受到制度實質限制,公權力者可以肆意而為,實質屬於人治。 与法治相比,依法而治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依法而治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人治的信念。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上。 以法而治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

    反對觀點

    國際關係現實主義學者、清華大學國際關係學系主任阎学通認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陳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梳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
    陳弘毅:〈从哈貝馬斯的哲學看現代性與現代法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
    世界正義工程計劃:法治的歷史及其重要之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世界正義計劃:法治指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程序正义 (英語: procedural justice ;也称 程序公正 ,别称「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且強調「過程」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所讨论的常见问题是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 这种程序正义有关 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 基本公正原则 (加拿大)、程序公平(澳大利亚)和 自然正义 (其他 普通法 司法地区)。 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可用在法律之外,比如解决冲突、利益或责任分配等。 [1] [2] 起源. 程序正义这一理念在西方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并非是偶然的现象,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程序正义诞生的原因有如下三个。

  6. 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 Each edition of the WJP Rule of Law Inde x relies on more than 149,000 household and expert surveys to measure how the rule of law is experienced and perceived in practical, everyday situations by the general public around the world. Performance is assessed using 44 indicators across 8 categories, each of which 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