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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為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之訴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二)本件依兩造提出之卷內證據資料,事證已甚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2. 2021年2月11日 · 11月15日 早上7:19 我現在說為了跑步,可以不怕死,那肯肯定是騙人的。昨天跑完11公里梅子林來回後,聽到巴黎恐襲,陳生說波士頓馬拉松都受到炸彈襲擊,雖然香港與ISIS無仇無怨(執筆之時卻剛好發生中國人質被處決),而且香港

  3.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神經傳導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然而 根據WHO研究,人車道路互動下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交通部落伍的觀念亟待修正。 世界衛生組織 (WHO)引用澳洲運輸安全局資料,宣導若車速為五十公里,煞停反應距離高達28公尺,換言之,若車速五十公里,駕駛必須在28公尺之前覺察危險的存在並反應,否則絕對無法避免行人的傷亡!

  4. Hi tleies: 首先謝謝您認同車子行經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甚至禮讓行人。 其實「禮讓」兩字本身大有問題,依法行人原本就有行人穿越道的路權,路權兩字是一個強制的法律名詞,然而多年來卻被交通部門說成「禮讓」,反而變相淪為道德勸說而且還是駕駛的「美德」,個人認為這種詭異 ...

  5. 2019年1月15日 · 三、可以選擇哪些航空去南九州呢?這次的旅遊沒辦法玩那麼多景點的原因是,一來是天氣狀況不佳,二來是我們用亞洲萬里通的哩程換了「 福岡 」的免費機票,但偏偏這次想去的是南九州,所以花了前後南北的交通時間(好像有點白痴吼)。 最方便的就是直接搭華航,直飛宮崎或鹿兒島,節省 ...

  6. 路面邊緣起算點是否包括路旁水溝蓋或水溝蓋上方?主旨關於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 2項規定之路面邊緣起算點是否包括路旁水溝蓋或水溝蓋上方乙案復如說明 查明

  7. 六、在未設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或鐵路平交道附近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