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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林順昌桃園地檢署觀護人).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 ...

  2. 」很清楚的,假釋最低門檻必須是「執行滿6個月」,又因為有期徒刑應逾二分之一始有此項規定之適用,故其宣告必定是在「1年以上」始能具備這樣的條件。 然而問題似乎並未就此解決,蓋對照為了救濟短期之弊而設的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您將發現一個相當弔詭的現象:立法者並不在乎「長期」與「短期」的區隔。 立法者顯然係將「長期」界定在1年以上,而將「短期」界定在2年以下,那麼在「1年以上2年以下」這一段算什麼? 究竟是立法的謬誤? 抑或是有意造成模糊的空間,俾供法官們權宜彈性地運用?

  3. 之前我在法律講堂裡寫到我的好友小k店裡的設計師媞娜,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冒的名牌包被警察抓到,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當時雖然我幫她寫了緩起訴聲請,但檢察官沒有採用,不過法官最後判她緩刑兩年。 日前媞娜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次受不小的驚嚇。 的法院傳票上寫的是,是被法院裁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緩刑兩年」。 媞娜的問題是:「法官判了緩刑為什麼還要拘役? 緩刑還要不要交罰金? 若罰金交不出來是不是當場會被抓去關? 會不會有前科? 如果沒有被判緩刑,就要執行有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的意思就是在裁判書上有註明得以新臺幣1千或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她的案例就是要繳交50X1000元=五萬元的罰金,若罰金繳了就沒有。

  4. 2012年7月16日 · 1960年6月24日凌晨一時,被學校的理化代課俞期傑老師以銼刀亂刺,後又棄之糞缸窒息而亡,俞老師精神略有失常,終於鑄成大錯,親痛仇快。 最後被槍決。 我想,那時候,我的老師一定悲痛萬分吧。 我的文友蔡碧航讀台南女中時,曾受教於王培五老師,王老師是當年台灣的恐怖第一大案:澎湖案,張敏之校長的遺孀,張校長被以「匪諜」槍決之後,王老師被跟蹤被監控,帶著三子三女以教書維生,卻因為「匪妻」、「匪屬」的烙印,而備受艱難。 若不是有堅定的基督信仰,是不可能忍辱負重,活得下去的。

  5. 1977年2月23日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姦殺案~~此案主兇周健川,周聰明 周安靜 父子(台南縣學甲鎮人)與其親戚同為此姦殺女學生案兇同夥;1965年從台南縣學甲鎮鄉下,遷居至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222巷54弄4號 (化龍宮附近舊部落),向李致毅的三合院祖堂舊部落租矮 ...

  6. 中央社 (2011-10-25 18:50)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今天三讀通過民國95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的高風險性侵犯也可接受強制治療法務部表示已與衛生署等單位研商解決治療處所可能不足... 繼續閱讀... 回應 (0) | 推薦 (0) | 收藏 (0) |. 2011-08-30 14:31:40.

  7. 2008年12月27日 · 由於兇殺現場在美國新聞處附近,具高度政治敏感,他們恐怕引起像劉自然案或沈崇案那樣的動亂,立即馳赴現場,發現有一名少年抱住女學生的屍體不放,並自稱是她哥哥,兩位警察趕緊雇車送往台大醫院,十時二十分到急診室時,醫師診斷「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 少年這時泣不成聲,機警的刑警陳漢英發現有異,又問少年一次,與死者是甚麼關係,這次他答說:「是哥哥,也可說是未婚夫。 」刑警一聽不對勁,立刻以擒拿術制服這名少年,並上了手銬,押回分局偵辦。 根據警方調查,死者是住基隆路二段13巷46弄33號,就讀建中初二甲班的學生劉敏(15歲,山東人);自稱死者哥哥的兇嫌,則是住南港舊莊路中央研究院外宿舍16號,被建中開除的初二丙班學生茅武(16歲,浙江人)。 他在警局自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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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