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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1月30日 · 法官謝沈智慧批評周柏均誇大中槍後的傷勢說法誇張失實他因搶去警槍而受傷,「傷勢全部係咎由自取」。 被告周柏均現23歲及胡子鍵現22歲同被裁定阻差辦公和企圖搶劫搶槍罪成周柏均另被裁定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成案件原定10月10日求情周因腹痛入院未能出庭案件押後至周三30日處理。...

  2. 2019年11月23日 · 228. 反修例風波持續多月本月11日三罷行動期間21歲學生周柏均在西灣河被警員以實彈擊中需切除一邊腎和部份肝周柏均留院九日後出院目前仍在康復階段腰部不時劇痛他會見傳媒時形容警員開槍行為荒謬」,因當時沒有人在馬路上對警員構成威脅。 他直言「人可以被子彈打死,但信念唔會打得死」,又認為不應用性命換民主,因為民主是基本東西。 他亦呼籲市民在明日(24日)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以和平方式爭取民主。 人可以被子彈打死,但信念唔會打得死。 西灣河中槍男子周柏均. 周柏均(中)在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左),及身兼其代表律師的前議員鄭家富(右)陪同下接受傳媒訪問。 (法新社) 要活下去見到香港有民主. 11月11日三罷行動期間,21歲學生周柏均在西灣河被警員以實彈擊中,右腎及部分肝需要切除。

  3. 2022年11月30日 · 兩名被告周柏均23歲IVE學生及胡子鍵22歲大專生),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以及企圖搶去A的警槍周另被控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指兩被告見警員獨自執勤便上前欺負.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刑時指,案情顯示當日有人堵路導致交通癱瘓,從兩被告衣著、裝備、手機訊息等,可見他們都是參與集結的滋事分子。 當日警員A穿著制服疏導交通,兩人眼見他獨自執勤,繼而上前欺負,挑戰警方權力,就阻差辦公罪,法官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警員A並非普通市民. 至於企圖搶劫罪,法官同意辯方指本案並非持械行劫,惟綜觀全部證據,兩名被告糾黨犯案,罪加一等。

  4. 2024年3月27日 ·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綽號熊仔餅的男生周柏均在西灣河遭警員開槍擊中腹部他與另一男生胡子鍵被裁定企圖搶劫等罪成早前各判囚6年其後兩人均提出定罪和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昨日處理二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周柏均由代表大律師確認放棄上訴申請胡子鍵則繼續申請上訴企圖搶劫罪但放棄上訴阻差辦公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將胡的案件交由合議庭處理,未定聆訊日期。 另一被告續就圖搶劫上訴. 周柏均和胡子鍵前年被裁定阻差辦公和企圖搶劫罪成,周另被控「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成,各判囚6年。 胡的代表大律師昨在庭上透露,胡最早於2026年8月獲釋。

  5. 2021年2月24日 · 周柏均一月曾於其社交網站表示醫院的抽血報告顯示他手術後遺症不斷。 資料圖片. 在2019年11月西灣河反修例衝突中受槍傷的男子周柏均早前進行手術搶救成功後出現多項後遺症他今日再傳出身體出狀況晚上需送院治理預計明天需要開刀做手術多次參與反修例示威的藝人阮民安在 Facebook 透露周柏均由於腸沾黏」,今日 (24日)晚上送院,預計明天 (25日)早上要開刀做手術。 周柏均一月曾於其社交網站表示,醫院的抽血報告顯示他手術後遺症不斷,嚴重時要入醫院打止痛針,有時也因太痛無法吞下止痛藥。 他又指,自己尾龍骨位置,槍傷仍未痊癒,而且無法長期集中精神,並且經常失眠。

  6. 2022年8月29日 ·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周柏均和另一被告胡子鍵在西灣河太安街十字路口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並企圖搶去警槍周柏均另被控企圖從警員的合法羈押下逃脫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稱涉事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事發時現場四方八面都有人聚集堵路又有人向警員粗言穢語令警員感到仇視和不安全當時兩名被告與另外兩人有意靠近警員即使手無寸鐵亦可能激發其他人一同包圍。 法官認為,警員當時人身安全受威脅,面對多方夾擊,開槍是完全合理,又稱若警員當時失去佩槍,將會無法保護自己,並非辯方所指使用過分武力。 對於辯方稱首被告案發時做出撥槍的動作,法官認為周柏均當時的動作並非撥槍,而胡子鍵更是專注握著警員的手,認為兩人的行為是嘗試奪取佩槍,裁定企圖搶槍罪名成立。

  7. 2022年8月29日 · (司法機構圖片) 2019年反修例事件期間在西灣河太安街附近被警員開槍擊中的青年周柏均被裁定阻差辦公企圖搶槍及在羈押下逃脫全部罪名成立另一名被告胡子鍵亦被裁定企圖搶槍和阻差辦公罪成。 兩人的保釋被撤銷,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表示,案中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了描述案中一名白衣男子的撥動手勢外,警員證供亦與「丘品新聞」呈堂片段畫面吻合。 警員當時正在清理道路障礙物,唯一推論是被告想與警員發生衝突,並阻止警員離開。 對於辯方指,被告案發時揚手只是撥開指向他的手槍,沒有意圖搶槍。 法官認為,要求警員逐格解釋被告的每一個動作和背後心理,是吹毛求疵、不切實際,辯方大律師只集中陳述某個片段的截圖,無視其他現場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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