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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7日 · 【明報專】「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7人,高院昨日進入第五日審訊。 首名控方證人、國安處警員完成作供後,控方傳召「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作供,他確認警方在他兩部手機擷取內容,控方申請讓他在庭內閱讀Telegram(Tg)信息,以確認均從手機所得,法官批准並押後案件至一(29日)繼續。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謀殺等罪;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冀減省證人 官允押後. 第二名控方證人黃振強戴眼鏡、穿灰色西裝,昨早從犯人欄走上證人台作供。 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他見過警方從他手機擷取的信息等。

  2. 2024年4月25日 · 信息紀錄可見於原訂行動的12月8日凌晨黃振強在另一群組叮囑同謀於當日下午4時準時到達灣仔華星冰室,「遲到就88 永不錄用」。 控方指稱,他們打算在民陣遊行由維園出發後一個小時擺放炸彈,故軒尼詩道不會無人。 凌晨時分,有人得悉出事在群組稱「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而(以)玩完」。 黃振強、張銘裕、嚴文謙及後被捕;警方從吳智鴻和蘇緯軒搜出手槍為同一型號。 【案件編號:HCCC 164/22及255/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上 / 下一篇新聞. 「育龍」Tg頻道眾籌 5個月獲200多萬元 目標購3把槍. inews@mingpao.com.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6男一女,案件於高院續審。

  3. 2024年5月3日 · 黃稱他透過被告嚴文謙約於2019年10月認識外號龍女的女手足即被告劉佩凝他只見過劉一次黃以信息向劉表明我屠龍揸fit人」,劉自稱是一個示威者公海群組的管理員又問要幾多幫到我就幫唔得我就私人錢」。黃提到萬萬聲 ...

  4. 2024年4月24日 ·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宣讀開案陳辭指有被告於2019年11月前往西貢試槍庭上播放屠龍小隊黃振強的手機片段可見夜晚在草叢間開槍時發出火光。 翌日,黃約見有份試槍的張銘裕、李家田。 黃另跟吳智鴻談及「家長個老公做油站」,已指示該人帶柴油給對方。 同月,屠龍小隊衍生的「滅龍」群組成員黃振強、張俊富等去泰國旅遊玩樂。 關於製造炸彈,吳智鴻團伙的賴振邦曾以信息提到在浸會大學「爆」實驗室找化學材料;張銘裕在群組發出過引爆裝置的片段。 吳安排了槍手負責從高處射擊警方,於炸彈引爆後接他離去。 控方指,於12月行動前「基本上一切就緒」,「射完如何逃走都計劃好晒」。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前一日吳和彭軍壕進入華仁書院;吳提醒彭運送炸藥「小心漏味」被「篤灰」。

  5. 2024年5月3日 · 【明報專】「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殺警的《反恐條例》首案,昨在高院踏入第8日審訊。屠龍小隊隊長、已認罪的黃振強供稱,隊員曾建議在一周前的遊行用上同謀負責的20公斤炸彈,但因尚未部署好「走佬plan(計劃)」,沒有

  6. 2024年5月8日 · 辯方盤問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時指,黃於行動前兩天瞞着隊員向同謀吳智鴻取槍打算殺警,信息提及手榴彈,黃作供時確認,當時始知吳除了炸彈外,更預備手榴彈。 黃接着以信息跟吳說「走先」,黃在庭上解釋是以輕鬆調皮的語氣表示「唔洗比支嘢(槍)我啦,走先,bye bye!」辯方質疑,黃沒告知隊員放炸彈的位置。 次被告張銘裕的辯方大狀姚本成引述信息指,於2019年12月6日,黃振強向吳智鴻表示「諗諗吓我都係想拎支眼鏡仔(槍)」。 黃供稱隊員反對用槍和炸彈,但黃當刻自己想用槍。 信息續指,吳智鴻問黃是否想殺警,黃提出若最終不用槍可否把槍棄置,「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條,永久棄」,對方答允後黃要求勿讓隊員得知。 姚大狀質疑黃隱瞞隊員,亦沒轉發炸彈地圖,屬蓄意誤導隊員。

  7. 2024年5月7日 · 李大狀續指,黃於行動前夕在安全屋無向隊員講述同謀吳智鴻一方會用槍和炸彈,因為當時有外人在場並擔心隔音差,黃否認。黃承認曾向張俊富指在行動時不會用上煙花爆竹,因最終決定不以煙花作為信號,叫槍手自己判斷開槍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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