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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服務和設施,供公眾查閱香港註冊公司資料及已登記文件的影像紀錄。 確保香港所有公司及其管理人員遵從有關條例及履行責任。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得到批准後必須於一個月內向 商業登記處 申辦商業登記證

  2.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簡稱商業署商發署為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機關主管商業事務及公司設立登記等前身為經濟部內部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待確認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 劉雅娟
    • 蘇文玲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簡稱 商業署 、 發署 )為 中華民國經濟部 所屬機關,主管商業事務及 公司 設立登記等,前身為經濟部內部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沿革 [ 編輯] 1949年5月10日, 總統令 ,制定公布《經濟部組織法》。 廣州國民政府 工商部整併農林部、水利部及 資源委員會 等機關,改組為經濟部; 經濟部商業司 隨之成立。 1999年1月26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成立,接管原屬經濟部商業司主管之《營業秘密法》業務。 2004年10月1日,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線。

  4. 商業 (英語: Business )是一種有組織的提供顧客所需的 商品 與 服務 的一種行為。 中文之「商業」含義指社會分工出現的有組織的 貿易 行為,現代概念指流通領域的所有 產業 ,多與 貿易 合稱「 商業貿易 」。 大多數的商業行為是通過以成本以上的 價格 賣出商品或服務來營利,如 微軟 、 索尼 、 IBM 、 聯想 、 通用 都是營利性的商業組織典型的代表。 然而某些商業行為只是為了提供運營商業所需的基本 資金 ,一般稱這種商業行為為非營利性的,如各種 基金會 ,以及 紅十字會 等。 一般認為商業行為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以 營利 為目的. 發生 交易 行為. 出於雙方自願. 符合 法律 規範. 歷史 [ 編輯] 販賣物品的 市場 是最原始商業行為.

    • 簡史
    • 商業優勢

    開埠初期

    自從英國人看中維多利亞港的優勢,佔領香港後,立刻宣佈香港為自由港,使來往當時中國至歐洲各地的貨物及資金在香港聚集。英國商人因為需求增大而在香港興建多個貨運碼頭及倉庫等設施,也開辦了多間洋行和銀行等貿易的機構。不過當時主導的仍然是洋人,華人或香港本地人則多從事搬運等的勞動業務,不過也有部份華商也來港設立南北行到中國進行貿易。

    大戰時期

    二十世紀初,歐洲多國因戰爭而加緊從中國作進口貿易,香港因而獲利,而另一方面,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工業受損失,要從外地進口,香港九龍一帶出現多家工業。 但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當日軍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商貿幾乎完全停頓。而隨着1951年韓戰爆發,西方各國宣佈對中國實施禁運的政策,香港的商貿再不是主導商業的元素。不過幸好適逢當時不少中國大陸的難民都是本身擁有一定資本的企業家,加上南下人口所帶來的龐大廉價勞動力,使香港工業開始迅速發展,帶來大量商品收入。香港亦由轉口港經濟轉型為一工業城市,香港商業歷史也步入工業起飛時代,為日後發展奠下基礎。

    工業起飛

    大陸難民在1950年代起大批的南下香港展開新生活,這為香港帶來了龐大勞動力,寫下工業的第一頁後,在1950年代至1990年代初,工業一直是香港經濟的重要支柱,輕工業是其中主要部分,包括鐘錶、紡織品、電子產品、玩具、塑膠製品等。因香港產品價廉物美,工業產品行銷至世界各地,帶來龐大的商業收入。

    地理優勢

    1. 香港水深港闊的天然良港有助商業貿易進行。 2. 香港地理位處中國南端的歐亞航道中,方便中國商人的貨品進出。 3. 香港地理位置近海,有助商業發展。 4. 全球地理上香港處於倫敦和紐約之間,當這兩個世界金融中心在夜間停止營業時,香港正是白天,使全球商業金融可以24小時無間斷地運作。

    行政優勢

    1. 享有「一國兩制」的特殊身份,在國際上替中國擔任中介人角色,有利商貿。 2. 自由開放的金融政策,外匯管制和黃金管制在1970年代起被解除,外匯、黃金可自由買賣、進出,金融機構可靈活調動資金,開拓業務。 3. 關稅低,貨品廉價,有助零售商投資,促進零售業。

    人口優勢

    1. 香港人口高度集中,有利零售業和飲食業發展。 2. 香港地少人多,地價昂貴,有利地產業發展。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簡稱 國家工商總局 ;官方英文譯名: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縮寫 作 SAIC ),是已撤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直屬機構 ,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既是經濟監督機關,也是行政執法機關。 沿革 [ 編輯] 1953年,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下設的「 中央外資企業局 」和「 中央私營企業局 」合併為「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文革 」時期,1970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併入了當時的 商業部 。

  6. 非法人資格是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分為獨資合夥組織兩種;「法人資格者依公司法規定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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