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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人權法(英語:)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人權的國際法。 作為國際法,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國際習慣法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www.wikiwand.com/zh-tw/国际人权法
  1. 國際人權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 人權 的 國際法 ,以 聯合國 1948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和 普世價值 為基礎 [1] [2] [3] 。 作為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 國際習慣法 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 批准認可《 國際人權公約 》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

  2. 国际人权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进和保障国际人权、地区和国内 人权 的 国际法 ,以 联合国 1948年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和 普世价值 为基础 [1] [2] [3] 。 作为 国际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个或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约 和协定;以及源于各国基于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续行为所产生的 国际习惯法 和规则构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相关文件有助于国际人权法的执行、理解和发展,同时被认为是政治责任的来源。 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可在国内、地区或国际范围内进行。 批准认可《 国际人权公约 》的国家承诺尊重人权,保证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3. 世界人權宣言只載列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並無訂明有關 國家必須落實這些原則。 因此,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通過兩項有關 人權的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兩項公約內載列了各項基本人權和自 由,並訂明各締約國都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貫徹這些權 利。 這兩項公約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 同年,聯合王國政府經作 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批准上述公約,並把兩項公約引伸至適 用於其各個屬土(包括香港)。 4. 一九八四年,聯合王國政府與中國政府達成協議,上述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在港生效。 中英聯合聲明規 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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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ww.ohchr.org › zh › instruments-and-mechanisms国际人权法 | OHCHR

    文书和机制. 国际人权法. 分享. 选择. 国际人权运动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后即翻开了新的篇章。 它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而起草的这一宣言,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为全人类明确规定了应享有的基本民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历经时间考验,它已作为人人都应尊重和保护的人权的基本规范而被广泛接受。 《世界人权宣言》连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部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 国际人权法案 ”。 自1945年以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相继被通过,为固有的人权赋予了法律的形式,并且形成了国际人权体系。 区域一级也通过了一些文书,反映了区域在人权方面的特殊关切事项,从而提供了针对性的保护机制。

  5.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各国的责任. 两项公约确认了各国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责任: 尊重. 各国必须避免直接或间接干涉个体的权利。 例如,国家不得实施酷刑或强迫为奴。 国家不能强迫个人从事无法自由选择的领域的工作,也不能阻止个人使用自己的语言。 保护. 各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他方面,如企业、政治团体或他人不干涉个人权利。 例如,国家必须阻止以出生地或身份为由攻击个人的仇恨言论,必须确保私营公司提供公平的工资,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实现权利. 各国必须采取措施实现权利。 例如,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语言不通,国家必须在审判期间提供口译服务。 国家必须提供预算,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药品,免于饥饿。

  6. 國際人權文書 是指與 國際人權法 及保護 人權 有關的 條約 及國際文件的總稱 [1] ,可分為「 宣言 」及「 公約 」兩類。 「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公約」是在 國際法 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核心人權公約 [ 編輯] 設有人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作為條約機構,專責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報告,並就各國締約時之協定受理個人申訴.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 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 兒童權利公約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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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人權法英語:)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人權的國際法作為國際法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國際習慣法和規則構成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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