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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人權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 人權 的 國際法 ,以 聯合國 1948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和 普世價值 為基礎 [1] [2] [3] 。 作為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 國際習慣法 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 批准認可《 國際人權公約 》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

  2. 国际人权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进和保障国际人权、地区和国内 人权 的 国际法 ,以 联合国 1948年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和 普世价值 为基础 [1] [2] [3] 。 作为 国际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个或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约 和协定;以及源于各国基于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续行为所产生的 国际习惯法 和规则构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相关文件有助于国际人权法的执行、理解和发展,同时被认为是政治责任的来源。 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可在国内、地区或国际范围内进行。 批准认可《 国际人权公约 》的国家承诺尊重人权,保证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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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際人權文書是指與國際人權法及保護人權有關的條約及國際文件的總稱 [1],可分為宣言公約兩類。 「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公約」是在 國際法 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5.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 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的文件。 其 完整文件 由 聯合國 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一起包含在 國際人權法案 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1] 結構和內容 [ 編輯]

  6. 國際人權法 規定各國政府之 義務 ,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4] 。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 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 》,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 憲法 、 國際法 及 國際社會 評判的重要規範性 價值 標准 [5] ;此外, 比例原則 等一干法律原則,亦為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 [6] ;不過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 憲法 及 國際法 的界定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 [7] [8] [9] 。 學者張文貞認為, 中華民國 在施行 兩大人權公約 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10] 。

  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所監管。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獨立於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之外,成員是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該會的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 定期報告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個任擇議定書。 第一任擇議定書 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 在第一任擇議定書之下,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 第二任擇議定書 廢止 死刑 。 2017年8月為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73個締約國 [1] 。 起源 [ 編輯] 此公約與 世界人權宣言 的設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

  8. 國際人權憲章 或 國際人權法典 (英語: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係為 聯合國 所通過三份 國際人權文書 之合稱,包括《 世界人權宣言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其附帶議定書、《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參考文獻 [ 編輯] Fact Sheet No.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網際網路檔案館 ) United Nations, Genf Juni 1996, ( (英文), pdf) 外部連結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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