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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2. 簡稱本條例可引稱為收回土地條例》。 ( 由1924 年第5 號第6 條修訂;由1998 年第. 29 號第. 32 條修訂)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由2023 年第25號第4 條修訂)土地. (land) 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類別政府土地(不論是根據政府租契或根據政府承認的其他業權而持有)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並包括在其上建造的建築物;( 由1911年第50 號修訂;由1911 年第51 號修訂;由1912 年第1號附表修訂;由1912 年第2 號附表修訂;由1998 年第29號第105 條修訂)主管當局. (Authority) ——

  3. 收回土地.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巿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巿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4. 2021年5月13日 · 土地供應是現屆政府的施政重點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當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以作資助房屋和相關設施發展。 近年來,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均大大提高,在二 一九至二 及二 二 至二一兩個年度間,政府合共收回約9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大約80公頃),遠多於前五年收回的20公頃。 展望將來,約70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超過600公頃)預計會於二 二一至二二年度起陸續收回,而當中約500公頃(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約400公頃)預期在未來五年(即二 二一至二二至二 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 完. 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即日新聞.

  5. 2021年5月18日 · 發展局日前宣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元朗和粉嶺三組地塊內的私人土地發展資助房屋。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引用條例徵地的速度是否太慢。 她回應說,解決土地問題要為長遠謀劃,開拓新的土地,而非只更改單幅土地的用途,此舉不但會引起享用原有用途的市民反對,而且最終也會面對沒有土地的結果。 她指出,本屆政府重視土地問題,惟每一屆政府在土地供應方面採取不同策略,效果也有別,不能單以快慢評估成效。 .

  6. 2019年10月16日 ·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收地工作會接踵而來,目前已知會收回的私人土地約700公頃,預計其中400多公頃會在未來五年收回,遠多於過去五年收回的20公頃。. 她又提到,發展局稍後會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細節,聽取持份者意見,以期在明年 ...

  7. 立法會十三題收回土地條例.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問題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當局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該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過去十年當局有否根據上述條文決定收回任何位於郊野公園已劃定的特別地區或海岸公園的範圍內或列於政府選定為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清單上或其他具備自然保育價值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若有每宗個案的詳情; (二)過去十年,地政總署曾經考慮建議當局收回屬第(一)項所述類別的土地的每宗個案詳情,包括最終作出及沒有作出有關建議的考慮因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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