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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1/09/2023.

  2. 第124章 《收回土地條例》 符合英文大小楷. 啟動詞幹提取. 搜尋: 時間點: 單語模式: Eng. 繁 简. 雙語模式: Eng / 繁. Eng / 简. 顯示標籤: 符合的關鍵詞. 引用提述. 出處附註. 從目錄中剔選要列印的條文: 下載. 01/09/2023* 經核證文本 [具法律地位] (如屬已廢除或已略去的法例等,則仍會保留封面頁供參考。 No Records Found. 其他文本 [無法律地位] No Records Found.

  3. 所謂收回土地條例》,實情是一條賦予政府權力徵用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條例。 所謂「公共用途」 (Public purpose),條例規定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因衛生情況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因與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而收回或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而收回行使收回土地條例的程序. 律政司可在確定收地符合公共用途向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建議收地政府事前會就涉及收地及清拆計劃諮詢有關區議會並在作出決定前考慮公開諮詢所得意見及書面反對。 過去土發或現在市建局進行舊區重建時,若在後階段未能集合業權,也可能向政府要求運用相關條例,協助收回剩餘業權,故條例不是新鮮事,而外國也有類近條例。 表: 《收回土地條例》程序.

  4.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5. 本條例可引稱為收回土地條例》。( 1924 年第 5 號第 6 條修訂;由 1998 年第 29 號第 32 條修訂)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由 2023 年第 25 號第 4 條修訂) 土地 (land)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類別政府土地 ( 不論是根據

  6. 收回土地.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巿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巿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7. 2021年5月13日 · 土地供應是現屆政府的施政重點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當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以作資助房屋和相關設施發展。 近年來,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均大大提高,在二 一九至二 及二 二 至二一兩個年度間,政府合共收回約9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大約80公頃),遠多於前五年收回的20公頃。 展望將來,約70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超過600公頃)預計會於二 二一至二二年度起陸續收回,而當中約500公頃(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約400公頃)預期在未來五年(即二 二一至二二至二 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 完. 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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