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124章 《收回土地條例》.

    • www.elegislation.gov.hk

  2.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3. 簡稱本條例可引稱為收回土地條例》。 ( 由1924 年第5 號第6 條修訂;由1998 年第. 29 號第. 32 條修訂)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由2023 年第25號第4 條修訂)土地. (land) 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類別政府土地(不論是根據政府租契或根據政府承認的其他業權而持有)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並包括在其上建造的建築物;( 由1911年第50 號修訂;由1911 年第51 號修訂;由1912 年第1號附表修訂;由1912 年第2 號附表修訂;由1998 年第29號第105 條修訂)主管當局. (Authority) ——

  4. 1. 目的. 本小冊子簡介政府在收回新界私人土地時,處理補償事宜的相關程序。 2. 收回土地. 政府或須不時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例如公路項目排水工程公屋發展或工務計劃的任何工程項目政府可以根據若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包括但不限於: (a) 《 收回土地條例》 (第 124章 ); (b) 《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 條例》 (第 370章 );以及 (c) 《 鐵路條例》 (第 519章 )。 3. 收地公告. 政府發出收地命令後,會在每個受影響地段或其附近張貼收地公告,並於《憲報》刊登相關公告。 一般而言,政府會由該公告於相關土地或其附近張貼當日起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 公告訂明的期限屆滿時,相關土地的業權會歸還政府所有。 假如政府急須收回土地,通知期可能較短。

  5. 地政總署 - 徵用土地及補償. 徵用土地及清拆安排. 徵用土地及補償.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市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市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另外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而根據相應條例為政府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永久權利以及為政府而設定暫時佔用土地的權利時有關私人土地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 當政府引用條例收回土地,取消業權人的法定權益,或土地業權人的法定權益因政府的行動而受影響,政府會按同一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可獲補償的權益受有關條例限制。

  6. (a)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的土地,政府會就收回土地,向前業主及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而在緊接復歸前擁有該土地產業權或權益的任何人士,發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有關人士在復歸日期起計的28天內,就法定補償提出申索任何人士如認為其擁有該收回土地的可獲補償權益,而又未接獲政府的補償建議或獲邀請提出補償. 政府可在刊憲收地公告當日或前一日張貼該公告的一份副本。 地政總署在公共項目和鐵路工程項目宣布時,或市區重建局在宣布市區重建項目時,便會展開登記。 會採納有關的登記作為清拆前登記( 又稱“ 凍結登記”)。 政府可在張貼收地公告時進行複查。 詳情可參考下文第. 6.1.2 段(d)(ix)項。 第3 段及其註更新版(6/2023)

  7. 2018年7月17日 · 就收回土地條例來說當中包括收地是否為追求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及哪個合理必要性標準standard of reasonable necessity適用是否有侵擾程度明顯較低但同樣有效的措施及收地會否導致申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由於裁決須視乎每宗個案案情而定再加上上述未知之數發展商很大可能會在法庭上質疑政府決定訴訟將耗費時間和政府資源同時訴訟期間土地的發展潛力亦被凍結。 有人或會質疑,在基本法已運作了20年的情况下,為何從來沒有關於收回土地條例的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