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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文名. 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 成立时间. 2015年. 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于 2015年 3月1日成立。 下辖的原有的学生资助办事处及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支援有经济需要的香港家庭。 该部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将向 教育局 常任秘书长负责,而低收入津贴计划和持续进修基金工作,则向 劳工及福利局 常任秘书长负责。 现任学生资助办事处监督苏美仪,将于2015年3月1日起署任新成立的部门处长一职,直至现任 司法机构 副政务长李忠善于2015年3月16日接任。 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是201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的机构.

    • 概览
    • 背景介绍
    • 案件原告
    • 相关事件
    • 四大关卡论
    • 争议焦点
    • 最低工资疑虑

    外籍家庭佣工是否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而拥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争议

    外佣居港权争议指在香港连续工作满七年(假设忽略政府规定每次合约完结后需离开香港的短暂期间)的外籍家庭佣工,是否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而拥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争议。

    2010年12月,3名外佣经法律援助署聘任彭思帝理律师行为代表,以香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为首,协助3个菲律宾外佣及家庭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对于在香港连续工作满7年的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因此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认为该条文抵触《基本法》第24条列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定义之一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条文。其中一宗案件于2011年8月22日开审。有报道指特区政府内部在开审前已估计政府有8成机会败诉。

    根据《入境条例》第2条(4)(a),在任何期间内,非法入境者、违反任何逗留条件者、难民、被羁留者、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的合约工人、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领馆人员、香港驻军及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分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首宗诉讼的原告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在1986年来香港当家庭佣工,2010年申请法律援助提出司法复核。有报道指如果她取得居港权,就可以申请她的丈夫、5个子女及9个孙儿共15人来香港定居。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引起香港社会广泛关注,因为如果外佣一方胜诉并成为案例,有可能引致数以十万计的外佣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权,动摇香港当前的外佣政策,甚至改变香港的人口结构。如果特区政府最终败诉后不采取“截龙”措施限制外佣连续工作年期,符合资格取得居港权的外佣人数会不断增加。

    2013年3月25日,香港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外佣上诉,宣判外佣争取居港权败诉。判词认为外佣在港居留性质不符合基本法第24(2)(4)条有关“通常居住”的定义,即便在港居住满七年,仍旧不能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这一终审判决,使为时两年多的外佣居港权争议画上了句号。

    公民党党魁梁家杰在2011年8月13日称现行的《入境条例》已设有审核居港权申请人的“四大关卡”,可以排除外佣取得永久居港权。

    所谓的“四大关卡”,指《入境条例》附表1规定入境事务处可要求非中国籍的永久居港权申请人提供以下四项资料: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其家庭的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争议焦点在于“通常居住“。对《入境条例》的司法复核相当于香港的“违宪审查”。作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唯一宪制性文件,在香港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根据“一国两制”的精神,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同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文外,均予以保留。由于基本法于1990年颁布,在制定以及颁布基本法之前没有发现并废除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文,仍可以在基本法颁布后,通过司法复核的方式提出质疑。一旦法院判决质疑成立,则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被质疑法律条文失效。此次香港外佣居港权争议案件就是基于此历史与制度背景。如果法院判决外佣提出的质疑成立,则《入境条例》相关条款会因与基本法冲突而失效,那么连续在港居住满七年的外佣便可根据基本法第24条(2)(4)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基本法第24条(2)(4)对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而《入境条例》第2条(4)(a)规定,任何期间内,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提请司法复核的外佣认为《入境条例》第2条(4)(a)与基本法第24条(2)(4)相抵触,应被废除。基本法规定通常居于香港满七年的外籍人士才可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而《入境条例》将外佣排除在“通常居于香港”的定义之外,因此,争议的焦点在如何界定基本法中的“通常居住”。

    有外佣雇主担心,如果外佣取得居港权,会得到与本地人相同的法定最低工资保障,薪金会大升,雇主为了减少负担,就会被迫解雇有居港权的外佣。不过《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第7条已列明该条例不适用于免费居于工作住所的家庭佣工。可是外佣组织“亚洲外佣协调机构”已决定提出司法复核,争取外佣也可享有每小时28港元(2011年)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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