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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1. 什麼是全案管理?. 全案管理其實是協助地主自地自建,經由安信建經團隊配合執行整個建案的操作流程,地主無需委託建商,即可自行改建活化資產,利潤也極大化。. Q2. 合建跟全案管理有什麼不同?. 傳統合建就是建商出資金,地主出土地共同合作興建 ...

  2.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既. 然經紀業包括仲介業與代銷業者,惟目前實務在代銷業之 ...

  3. 給付買賣價金予建商不動產代銷業者的主要收入則是向建商請求之佣金對消費者角度而言學說及實務上尚無見解認定不動產代銷業者與消費者之法. 律關係而不動產代銷業者應視為建商之履行輔助人抑或受雇人蓋因在建案產. 品之開發建築規劃成本核算廣告等方面不動產代銷業者與建商對外均呈. 現一體關係。 然關於不動產代銷業者與建商之法律關係,實務上有認為係承攬契. 約(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3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字. 第35號判決) ,亦有認為係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 第1326號判決) 。 而不動產代銷業者對建商之義務,則須負有工作完成之義務(民法第490條參照) 、

  4. 2011年10月17日 ·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買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買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 (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買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5.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6. 1. 以周遭建商新建案回推取得成本之估算。 2. 以週遭平均土地公告現值*1.4回推徵收單價。 3. 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地籍資料之現有條件之估算。 4. 以法院拍賣之周遭土地之拍定價格或公告價格之估算。 ..................還有... ================================ 估價簡單...但整合為難.. 一般整合來講最好是能夠收足全數 持分 所有權人之授權書. 比較好買賣...也賣得了好價錢!!! 依我目前在台中正在整合的CASE舉例來說..共3X個持分人. 持分人中最南到高雄 最北到基隆 最偏遠的在花蓮. 也是逐一收齊授權書 當然有很多原因短時間內一定無法完成. 重點在自己任何準備都要充足. 另於96年整合案一例共花了一年多之久.

  7. 對多數民眾而言,最常遇見的是第六項,針對不動產買賣的「代辦履約保證手續」,但其實建經公司業務可說是「包山包海」,足以擔任不動產相關事務的顧問角色。 近年以來,部份建經公司著重發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事務,幫助政府與民眾推動老屋重建。 Q:誰會需要建經公司? A: ①購屋族: 購屋族動輒花費上千萬元買房子,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成屋買方. 肯定需要「履約保證」服務,而預售屋買方則需要「不動產開發信託」,而. 這些服務都需要建經公司。 ②屋主: 為了避免假買方詐騙與買方違約,屋主賣房子也需要「履約保證」, 讓自己能夠收到足額的售屋款。 另外,老屋屋主若有重建需求,也可委託建. 經公司辦理老屋重建。 ③地主: 過去地主若想自地自建,大多與建商合建開發。 但如今部份建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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